(2013)浙商提字第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商提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2-3-38。
法宝代表人:张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室。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
再审申请人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浙民申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29日,一审原告鹏炜××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7月27日,鹏炜××与嫘××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鹏炜××向嫘××公司购买金属布9400米,总计货款为189880元。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嫘××公司因提供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鹏炜××仅收到深蓝色布料6598.2米,米色布料1875米,总计8473.2米,由于嫘××公司未按时按量履行供货义务,造成鹏炜××客户杭州百艺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艺制衣公司)经济损失,为此,嫘××公司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嫘××公司支付违约金2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被告嫘××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嫘××公司依约向鹏炜××提供布料16048.6米,其中退回布料7575.4米,当中有部分面料因存在脏渍、色差等原因而退回,有部分并非质量不好,而是鹏炜××不需要退回,鹏炜××实际收到深蓝色布料6596.2米,米色布料1875米,总计8473.2米;在此期间,嫘××公司收到鹏炜××支付的款项151976元,经双方对账,鹏炜××尚欠货款19182.64元。根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从鹏炜××支付总货款的20%并且用传真方甲认嫘××公司提供的大货颜色样之日算起30天内交清大货;在实际履行中,鹏炜××没有向嫘××公司发传真,为此,双方通过电话联系确认后,嫘××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开始供货至9月28日,没有超过一个月。因此,嫘××公司已依约向鹏炜××履行了供货义务,不存在违约,故请求法院驳回鹏炜××的诉讼请求。鉴于嫘××公司已向鹏炜××提供了价值人民币171158.64元的布料,鹏炜××尚欠货款19182.64元,故提出反诉,要求鹏炜××支付货款19182.64元,并承担相应的反诉费用。
鹏炜××针对反诉辩称,收到嫘××公司价值人民币171158.64元的布料8473.2米及已支付货款151976元、尚欠货款19182.64元均属实,但由于嫘××公司提供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百艺制衣公司向其索赔,愿意在违约金中减扣。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某,2010年7月27日,鹏炜××与嫘××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鹏炜××向嫘××公司购买全棉金属布9400米,成份为96%的棉、4%金属丝,门幅147cm,规格为32s*32s,其中深蓝色6400米,米色3000米,单价20.2元/米,总计货款189827元;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为品质按需方提供的品质样进行大货生产,需方按“标准确认样”进行大货验收,同时双方对色差、缩水率等进行了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在收到大货后,按确认的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如果质量有问题,在一周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格,一经开剪或任何某某工供方概不负责;交货方式为从鹏炜××支付总货款的20%并以传真方甲认嫘××公司提供的大货颜色样之日起30天内交清大货;结算方式及期限:鹏炜××支付总货款的20%,尾款于鹏炜××提货前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鹏炜××于同日支付给嫘××公司20%货款37976元,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嫘××公司于2010年9月2日至9月28日向鹏炜××提供全棉金属布16048.6米,其中深蓝色金属布9748.6米,米色金属布6300米,事后部分面料因存在脏渍,色差等原因,鹏炜××于2010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退回嫘××公司深蓝色金属布3150.4米,米色金属布4425米,鹏炜××实际收到深蓝色金属布6598.2米,米色金属布1875米,总计8473.2米,合计人民币171158.64元。在此期间,鹏炜××于9月21日支付款项33000元、9月14日支付款项81000元,总计支付货款151976元。同年9月27日,嫘××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甲出具证明一份,承认嫘××公司生产的全棉金属布料PH值没有达到鹏炜××的要求,承诺采用水洗方式整改,PH值达到4到7.5之间,如果不达标,愿承担整改损失。2010年10月9日,双方乙对账,鹏炜××尚欠嫘××公司货款19182.64元。现鹏炜××以嫘××公司生产的全棉金属布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客户百艺制衣公司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嫘××公司支付违约金230000元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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