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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终字第7号(4)
综上,唐××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亓述伟
代理审判员 吴飞明
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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