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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6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海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乙。
    上述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
    上述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
    原审被告:江乙。
    委托代理人:王××。
    上诉人周甲为与被上诉人林甲、江甲、汪××、丁甲、潘××、丁乙、林乙(以下简称林甲等七人)、原审被告江乙船舶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某某事法院(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林甲等七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郭××,原审被告江乙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林甲等七人与周甲就继续合作制造13800吨船舶达成合伙协议,租用扬州邗江东昇船舶制造厂船台施工,约定船舶总造价约为48000000元,各方均以现金出资,出资数额分别如下:周甲24000000元、林甲8000000元、汪××4000000元、潘××2000000元、丁乙1700000元、丁甲2800000元、林乙800000元、江甲4700000元,载明各方已出资到位50%,即24000000元。各方商定必须继续按照前款约定全额出资。另约定,合作所制造的船舶销售后,对销售款项按照出资进行分配。若船舶销售数额达不到成本(即亏损),各方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后各方均按照上述股份比例投资到位,林甲出资8000000元、占股16.667%,江甲出资4700000元,占股9.792%,汪××出资4000000元、占股8.333%,丁甲出资2800000元、占股5.833%,潘××出资2000000元、占股4.167%,丁乙出资1700000元、占股3.541%,林乙出资800000元、占股1.667%,周甲出资24000000元,占股50%。船舶建造完成后,在未办理船舶所有权甲的情况下,2011年11月20日,林甲等七人与周甲就建造完成后的“浙兴航58”轮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书,出让人为林甲等七人,受让人为周甲,载明出让人与受让人合伙建造的“浙兴航58”轮运输散货船,其中林甲等七人作为出让人共同出资24000000元,周甲出资24000000元,出让人将原有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所有,转让款总计13400000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一个星期内由周甲付给出让人定金500000元,余款12900000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到期后如未全部付清,准许推迟十天。如未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出让人有权没收定金,另扣除受让人股份款3500000元归出让方所有,如出让人违约,亦须赔偿给受让人3500000元,并双倍赔偿给受让人定金。另约定,如受让人未如期付清12900000元,出让人有权收回该船舶。同日,江乙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受让人无法在2012年2月20日前支付转让款,受让人自动放弃。并罚定金现金500000元、股份款人民币3500000元。如周甲无力支付则由江乙先支付现金1000000元给林甲等七位转让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周甲向林甲等七人支付定金500000元,2012年1月4日,依据上述转让协议,周甲取得“浙兴航58”轮船舶所有权甲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为周甲,船舶共有情况为非共有船舶,后周甲对剩余款项12900000元一直未付。
    2012年6月18日,林甲等七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林甲等七人与周甲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周甲协助林甲等七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甲手续,其中林甲投资800万元、占股16.667%,江甲投资470万元、占股9.791%,汪××投资400万元、占股8.333%,丁甲投资280万元、占股5.834%,潘××投资200万元、占股4.167%,丁乙投资170万元、占股3.541%,林乙投资80万元、占股1.667%;三、周甲支付林甲等七人违约金350万元,江乙负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甲等七人明甲从于投资280万元、占股5.833%;江甲投资470万元、占股9.792%;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扣除周甲已付定金500000元后,要求周甲支付林甲等七人违约金3000000元,江乙对其中的100万元甲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林甲等七人与周甲间系船舶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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