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知终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知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瑞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吴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乙。
上诉人王甲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知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裴××,被上诉人德清瑞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克××)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8月19日,湖州奥托邦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奥托邦电器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为“灯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次年2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28××××.4。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了七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以及立体图。从该公告的图片可以看出,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整体呈长圆柱形的灯具,两端各有一个圆柱形盲端,两圆柱形盲端的中间为较长的透明管,圆柱形盲端与透明管之间有圆片型的挂板,挂板有耳状的突出端,突出端上开有孔;挂板与圆柱形盲端之间有圆环型的密封圈,圆柱形盲端、挂板、密封圈的半径略大于透明管的半径;其中,一个圆柱形盲端的端面中部具有一个隐形的下陷圈,另一个圆柱形盲端的端面中部引出有导线,导线与圆柱状盲端的端面连接处有与圆柱形盲端紧贴的圆柱形螺母,所述圆柱形螺母套接在导线上,导线远端还有凸显在导线上的插接头;透明管里安装有荧光灯管,荧光灯管背靠有反光板,立体图和主视图显示从上述挂板的耳状突出端同侧看,透明管内安装有电子元器件。奥托邦电器厂履行了缴纳涉案专利年费的义务,目前该专利为有效专利。2012年2月11日,经奥托邦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申请,湖州市华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吉利、公证人员施某某随申请人奥托邦电器厂的经营者王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任某某于同月17日上午9:28-9:32,到湖州市南浔区泰安路一家店铺,任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灯具;上午10:22-10:26,湖州市华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吉利、公证人员施某某随申请人奥托邦电器厂的经营者王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一家店铺,王甲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灯具;下午13:40-13:51,湖州市华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吉利、公证人员施某某随申请人奥托邦电器厂的经营者王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吴乙来到嘉兴市××××北虹路的一家店铺,吴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灯具;下午14:24-14:27,湖州市华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吉利、公证人员施某某随申请人奥托邦电器厂的经营者王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浒经北路的一家店铺,王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灯具。当日下午,上述公证员、公证人员和王甲、沈某某共同将所购灯具带回公证处予以封存。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于2012年2月27日就上述购买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分别出具了(2012)浙湖华证经字第328、327、329、326号公某某,均附有工作记录、单据复印件、照片和光盘。奥托邦电器厂为此支付4800元公证费。同日,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具发票,载明奥托邦电器厂支付诉讼代理费15000元。
2012年3月1日,王甲以瑞泰克××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瑞泰克××: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20113028××××.4号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其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的费用共计20万元;3.立即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专门配件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瑞泰克××辩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授权外观设计创新点在于其灯管内设置线路板、荧光灯与反光板平板式结合的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该制造行业中的惯常设计;王甲诉请的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瑞泰克××据此请求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
经原审法院当庭启封公证封存实物,共有7根灯管,均为整体呈长圆柱形的灯具,两端有两个圆柱形盲端,两圆柱形盲端的中间为较长的透明管,圆柱状盲端与透明管之间有圆形挂板,该挂板套在透明管上并有耳状突出端,突出端上开有孔;挂板与圆柱形盲端之间有圆环型的密封圈,圆柱形盲端、挂板、密封圈的半径略大于透明管的半径;两个圆柱形盲端侧面上均匀分布八条纵向棱条和八个凹槽;透明管的直径面上贯穿有一圆弧板,圆弧板内弧面上有圆柱形灯管,另一面为一半圆柱形凸条;一个圆柱形盲端的端面中部引出有导线,导线与圆柱状盲端的端面连接处有与圆柱形盲端紧贴的圆柱形螺母,所述圆柱形螺母套接在导线上,导线远端还有凸显在导线上的插接头。同时灯管上贴有多种标签,其中一标签上显示瑞泰克××名称、地址、售后专线等信息,瑞泰克××亦当庭确认公证封存实物由其制造,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亦不相似。王甲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但亦认可授权外观设计可以看到灯管内反光板的对面有线路板设计,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法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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