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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终字第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商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文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代理人:朱乙。
    委托代理人: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郭溪街道××楼。
    法定代表人:倪××。
    委托代理人:吴×。
    委托代理人,李××。
    原审被告:高×。
    原审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郑甲、郑乙。
    原审被告:朱甲。
    上诉人辽宁金方圆置业股份有限公某(以下简称金方某某司)与被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原审被告高×、张××、朱甲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金方某某司、张××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玲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国耀、王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方某某司委托代理人解××、朱乙,被上诉人中城××委托代理人吴×、李××,原审被告张××委托代理人郑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高×、朱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张××向本院提出上诉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属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按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城××系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塑料门窗、玻璃幕墙的生产、销售的企业。金方某某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建材采购与销售的企业。金方某某司因建设工程所需,与中城××分别于2010年4月8日签订2000万元借款合同,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100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利息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利息税由金方某某司某担)。金方某某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或付清利息的,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时间在6个月至9个月内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借款时间在9个月至12个月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时间超过12个月,本笔借款自始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补收,除因继续按本合同向中城××支付利息外,还需加付20%违约金,利息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到期未支付利息按累进复利算。高×、张××、朱甲自愿为金方某某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以及利息等全部还清为止。如发生纠纷,由中城××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城××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4月8日向金方某某司丙借款2000万元,2010年7月28日向金方某某司丙借款500万元,2010年8月9日向金方某某司丙借款500万元。金方某某司于2010年支付利息67.2万元及2011年支付利息170万元后,余款至今未还。中城××曾于2011年8月及10月向金方某某司催款,但均未果。
    中城××于2012年6月14日起诉称:金方某某司因建设工程所需,于2010年4月8日向中城××借款2000万元,于2010年7月28日向中城××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二份,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利息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利息税由金方某某司某担);金方某某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或付清利息的,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时间在6个月至9个月内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借款时间在9个月至12个月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时间超过12个月,借款自始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补收,除因继续按合同向中城××支付利息外,还需加付20%违约金。高×、张××、朱甲自愿为金方某某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以及利息等全部还清为止。如发生纠纷,由中城××所在地法院管辖。金方某某司仅支付借款利息170万元后,仍未支付借款利息。中城××于2011年8月向金方某某司发函催款,金方某某司某诺于2011年9月10日前还款,金方某某司拒不还款。遂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金方某某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2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242万元,违约金为282.4万元);2.被告高×、张××、朱成乙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一审庭审中,中城××陈述另收到金方某某司利息67.2万元。但在诉讼请求中已当作2010年4月8日至21日间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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