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浙行终字第42号(2)
    沈甲等11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申请复议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房屋位于电力行业标准中所述的边某某线地面投影外5m以内不允许有经常住人的建筑物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电力行业标准《l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16.0.4及其《条文说明》16.0.5的规定,500kv送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边某某线地面投影外5m以内不允许有经常住人的建筑物。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明诸上诉人的房屋位于前述规定的5m范围之内的证据。原审据此予以认定亦属不当。2、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房屋所在区域拆迁为由,认为涉案的《审批函》与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有关上诉人房屋所在区域需要拆迁的相某某府公示或公告文件。即便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看,诸上诉人的房屋并非全部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包括郁甲、郁乙、郁丙在内的三人均不位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拆迁范围。被上诉人认定诸上诉人的房屋全部拆迁范围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据此予以认定亦属不当。3、上诉人与涉案的《审批函》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某某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首先,涉案的秦某核电厂扩建项目电厂送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是,上诉人并未实际搬迁。可见,上诉人属于项目实施后的环境保护目标,上诉人与涉案的《审批函》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提供上诉人房屋位于所谓的边某某线地面投影外5m范围或位于拆迁范围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上诉人的房屋位于前述范围,从而认定上诉人与涉案的《审批函》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者,即便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上诉人的房屋位于边某某线地面投影外5m以内,上诉人的房屋需要拆迁,那么,上诉人拆迁后需要安置在什么位置?如果安置在边某某线地面投影外5m以外,涉案的《审批函》是否对上诉人造成影响,上诉人是否应当成为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一审判决根本未依法查清,而简单的认为,上诉人与涉案的《审批函》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四、上诉人申请复议《审批函》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浙江省依法审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并撤销被申请复议事项;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郁甲等6人的上诉理由与沈甲等11人的意见相同。
    浙江省答辩称:1、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被上诉人依法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依法送达。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上诉人在内的107户住宅及4家企业在涉案的秦某一、二、三期至海宁××线路工程××范围××内,不属于秦某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电厂送出工程某某后的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评价范围。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批意见是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秦某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审查的是该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根据《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规定,500kV输电线路边导线5m范围内拆迁,申请人的住宅属于拆迁范围,不属于某案项目实施后的环境保护目标。在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中,无须对必须拆迁的住宅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申请人的住宅不属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申请人与审批意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为此,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答辩人作出浙政复[2012]1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综上,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保护厅答辩称:1、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与第三人作出涉案环评审批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正确。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人依法作出“浙环辐[2010]2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行政行为,是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关于报送泰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的审批,审查的内容是该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核心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根据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原告的房屋属应当拆迁范围,不属于项目实施后的环境保护目标,不属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依法与“浙环辐[2010]29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认定正确。上诉人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诉讼起诉阶段均已书面明确“房屋因秦某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电厂送出工程面临拆迁”的事实,并在一审庭审时进一步提交了证明送电线路从十七名原告房屋上方跨越照片的证据。上诉人在各阶段举证表明本案是由于拆迁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应当予以采信。拆迁房屋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上诉人的证据已经举证表明与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认定正确。3、第三人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项目建成后的事实表明上诉人房屋根据国某某准应当拆迁。《泰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初步估计工程沿线拆迁户数,包括秦某镇秦兴村小桥头2户、长川坝村徐某某47户、长川坝村张庚7户、长川坝村蒋某某6户、长川坝村秀才桥2户、澉浦镇保山村柏某下4户等,沈甲等14人房屋在此范围内。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指出本工程线路部分路段与已有的500kV秦某至乔某变线路和500kV海宁至乔某变线路平行,线路中间居民按拆迁考虑,上诉人提出的郁甲等3人房屋属考虑拆迁范围。由于输变电项目环评均在可研阶段进行,项目核准后还需进行线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拆房分布图设计,具体拆迁户数以拆房分布图为准。复议阶段,第三人根据复议机关的要求进行了现场调查。一审判决前,第三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了拆房分布图,一审法院进行了现场核实,上诉人房屋均位于拆迁范围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