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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行终字第40号(2)
    赵××、周××、葛××上诉称: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四项信息无异议,剩下四项中的二项一审判令了重作,但对余下二项公开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信息公开要求一审未予支持缺乏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地方财政和征地补偿有关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要求征地政府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计划。公某还能以行政机关未公布相关信息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据《物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信息公乙情合理合法。而被上诉人《信息答复书》提供的青苗费信息是虚假的,其内容与其行政起诉答辩状和一审庭审时的陈述不相一致。答辩状和庭上陈述称:“事实上该款指630万青苗费已于2009年11月由富阳市财政局支付至渔山乡人民政府账户”。否定了《信息答复书》中“汇到大葛树村委会账户上”的表述,形成真假两个版本。上诉人认为,既然[信息答复书]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那么,该答复书就应该被整体撤销。2、将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交由乡镇(街道)转交,不符合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赞收支管某某作的通知》(2012-02-24)第三款和《杭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2-04-25)》第九款规定,侵害了上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3、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费支付及发放情况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就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3款均有明确的规定。故被上诉人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费的支付及其发放情况信息均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退一步说,即使交由村委会发放,那也是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发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某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某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某某单”。《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规定:“征用农某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权人都是征地补偿的相对人,土地所有权人取得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取得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完毕,应该是两者都拿到补偿费。被上诉人组织实施征收方案行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补偿费标准是多少,具体的发放对象是谁,发放了多少,都应该明确。综上,被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不符某某请要求的内容,而且,其内容违背法律。据此要求其提供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费的信息并无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富阳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辩称:就原审对信息公开答复第3、4、5、6、7、8项内容的判决没有异议,对第1、2项内容存在异议。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587.3586亩土地已经由富阳市统征所与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大葛村签订了草签征地协议,其他的23.0715亩土地经过了省政府的批复,该文号为浙土字C(2010)0077号。因此,被上诉人已经针对申请公开事项依法作出了答复。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只对其中23亩进行了答复,对其他土地没有进行答复,是曲解的。关于申请人要求提供“一书一方案”事项,被上诉人提供的是富阳市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审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就征地申请书信息是否存在作出判断和答复,而向原告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是原告申请公开的作为前置性申报材料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被上诉人认为这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按照上诉人的信息公甲请提供了有关信息。因为信息公甲请书只要求提供“一书一方案”,而且也已经提供了两个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依法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鉴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富阳市就其第3、4、5、8项信息公甲请所作答复无异议,故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第1、2、6、7项信息公甲请所作答复是否符合法某某这一审查重点,进行了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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