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海终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海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丁××。
委托代理人:邱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路××室。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代理人: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沈甲。
委托代理人: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支。
法定代表人:邱乙。
上诉人刘××、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安××)为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淮安市××公司(以下简称水运××)通海水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事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邱甲,上诉人锡安××的委托代理人顾××,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甲、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水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水运货7777”轮(以下简称7777轮)为钢质干货船,294总吨,长42.2米,宽8.2米,深3米,船籍港淮安,船舶所有人为刘××,船舶经营人为水运××。2012年3月19日从江苏甲重载元明粉(化工原料)485吨出发,于3月24日进港靠锡安××码头。“兴安太1978”轮(以下简称1978轮)为钢质干货船,241总吨,长40.1米,宽7.8米,深2.67米,船籍港泰州,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均为兴化市安太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3月14日从泰州重载面粉320吨出发,于3月21日进港靠锡安××码头。
1978轮、7777轮内外档艏东艉西并靠于某某公司码头2号泊位。2012年3月26日,因7777轮需先装卸元明粉,锡安××安管员(码头装卸调度)厉少彪通知两船换档。即1978轮出档靠外面,7777轮进档换至里档。1978轮轮机长郑××解开后缆,7777轮后退,再从1978轮艉部插入。根据码头工作人员通知,郑××解开1978轮前缆松开后悬掉在水中。因吊机还吊不到货,7777轮采取倒车再进车措施,两船在相对移动中造成1978轮前缆绳绷紧,导致郑××双腿被缆绳绕住并遭受切割伤。
郑××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78天,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经原审法院核定,郑××因涉案事故的可得赔偿数额为残疾赔偿金371652元、医疗费113900元、误工费12922元、护理费9025元、营养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万元、交通费7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续医疗费5018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共计770567元。事故发生后锡安××已暂付郑××费用55000元。
2012年8月15日,郑××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赔偿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1365.84元,水运××、锡安××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船舶靠泊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对于涉案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存在以下过错:
(一)7777轮的过错。1、7777轮在二类轮机员、机工均不在船的情况下,船长刘××发动主机进行移泊作业,属不具备移泊条件的在航船且不适航(船员配备不足)。2、7777轮系重载船,与1978轮存在高度差,再加上1978轮船艏有30公分左右的舷墙,存在视觉盲区,7777轮进档时未尽了望注意,其了望疏忽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3、7777轮进档靠泊时,未按规定鸣放声号,与1978轮沟通联系不够,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4、7777轮对码头水某周边情况不了解,对1978轮松在河里的缆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采取倒车后再进车的“往前冲”产生瞬间速度将缆绳绷紧,直接导致受伤事故的发生。
(二)1978轮的过错。1、1978轮在三类船长离船期间,三类轮机长郑××擅自同意“移泊作业”,解缆后让7777轮进档,显属不具备移泊条件。2、郑××在1978轮移泊出档时,缺乏经验站位错误且没有良好的解系缆技术,导致双腿被绕住切割,其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事态扩大的直接原因。3、1978轮设备管理混乱,缆绳摆放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条件。
(三)码头管某某存在的过错。虽然在杭州地方海事局作出的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认定,锡安××管理人员(码头装卸调度)通知并靠停泊的1978轮、7777轮两船换档的行为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范围,但不意味着码头管某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船舶在靠泊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听从码头装卸调度人员的指令。本案中码头调度在1978轮、7777轮船员均不在船上、在航船不适航的情况下,要求两船移位换档;并在移位换档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指挥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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