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海终字第1号(2)
根据以上三方面原因的分析,本起事故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互相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各方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其自身过错包含在1978轮的过错当中。原审法院认定7777轮承担55%责任,1978轮承担25%责任,码头管某某承担20%的责任。由于某翠平放弃向1978轮提出索赔请求,该轮的责任不应由刘××、锡安××等承担。刘××作为7777轮的所有人,应赔偿郑××770567×55%=423812元。水运××作为7777轮的船舶经营人,未实际驾驶控制船舶,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锡安××应赔偿郑××770567×20%=154113元,扣除其已暂付的55000元,尚应支付99113元。综上,郑××诉请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判决:一、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人身损害赔款423812元、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费5000元;二、锡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人身损害赔款99113元;三、驳回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10元,由郑××负担3370元,刘××负担7660元,锡安××负担2280元。
刘××、锡安××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某某准计算郑××的残疾赔偿金,缺乏依据,认定错误。原审判决书载明的“沈乙居民户口簿”没有经过质证。从该户口簿看签发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显然是事故发生后新办理的。而郑××提供的江苏省高邮市珠湖派出所证明是2012年11月16日开具的,当时郑××已经变动过户籍,派出所证明只能是根据变更后的户籍情况所开具,该份证明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郑××的户籍性质。因此,原审判决对认定郑××户籍性质的证据在程某上存在不当,导致刘××丧失了质证及反驳权某,更导致了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对责任分担的认定显失公平。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两船在码头管某某的要求和指挥下进行违规移泊。根据原审判决采信的《告车船驾驶员书》,两船的行为均是受制于码头管某某,移泊的决定以及移泊的方式均是码头调度人员作出,且码头安排了不具备调度资质的人员进行船舶的调度管理,因此,在调度过程中,调度人员即使清楚地看到郑××所在船只的缆绳没有完全解开,也由于缺乏经验而没有意识到安全隐患,更没有通知1978轮,反而要求其退后再加速向前冲,才直接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锡安××应某担不小于某翠平的赔偿责任。三、原审判决对残疾器具费用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郑××答辩称:居民户口簿并非郑××拒绝提供,因按城镇居某某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在开庭前已经可以证明的事实,且刘××并未在开庭前提交答辩状否认郑××的主张,其是在庭审中提出,为此应法官及刘××的要求,在庭后提供以进一步补强证据,应不受举证期限限制。且本案中如果不审理该证据会导致判决不公。由于某翠平丈夫沈甲的妈妈徐惠某某换发户口簿而将原来的户口簿上交所在居民区,故户口簿载明的时间是2012年8月15日,如果刘××有异议,可以举证证明。况且郑××在船上工作20余年,其一直是城市户口。至于假肢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在适当范围内。综上,请求驳回刘××的上诉,维持原判。
锡安××答辩称:一、刘××提供的《告车船驾驶员书》打印的是杭州路加粮油公司,与锡安××无关;该证据无公章、无签名,系虚假证据,原审法院非法采信。二、就该份假证据的内容看码头也不具有调度航泊的规定。三、要锡安××承担责任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假设事实,虚构行为。虚设厉少彪制定移泊方案;假设厉少彪看到郑××没有解前缆;强加厉少彪要求倒车再加速向前冲,逃脱轮机长驾船时感觉因超载搁浅,硬向前冲的过错。刘××用捏造事实、虚构行为、转移义务的方式拖锡安××承担责任,企图减轻自己的责任,有违法律及道德底线。请求驳回其上诉。
锡安××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否定锡安××提供的厉少彪资质证明及认定刘××提供的虚假证明-《告车船驾驶员书》不当,从而认定厉少彪为“码头装卸调度”有违事实。2、原审判决认定装卸调度即认定厉少彪要求换档行为是侵权行为违背事实。其一、1978轮及7777轮与锡安××没有隶属关系和管理与被管理等关系,将通知认定为指令是偷换概念。两船是否换档应由船方根据法律与规范作出是否适航的判断。其二,两船航泊依法由驾驶员负全责,瞭望义务属驾驶员法定职责与义务。其三,换档通知和损害结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3、原审判决虽对7777轮违章操作作了认定,但未对经营者与操作者的违章行为作出划界认定,也未对7777轮船严重超载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作出认定不当。4、原审判决对郑××作为船员违法操作规程与事故船的违章操作结合造成此次事故的事实未作认定,且未对郑××应某担的责任作出判决不当。同时,原审判决将1978轮经营者赔偿责任与郑××个人自负责任某某为一承担百分之二十显然过少。5、原审判决将锡安××借给郑××的55000元认定为暂付款,证据何在?将刘××及郑××应某担的责任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锡安××没有任何侵权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无管辖权;2、原审判决适用共同侵权的相关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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