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知终字第4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知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田××信××咨询××司,住所地上××××室。
法定代表人王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
原审被告杨××。
上诉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协)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26日进行了调查质证。上诉人音××协的委托代理人钱××、被上诉人上海水田××信××咨询××司(以下简称水田××)的委托代理人田××参加质证,原审被告杨××未参加质证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海音像有限公甲出版、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某司发行《EQ乐宴全系列(一)》专辑,其中收录了涉案《难以启齿的柔弱》、《图们江一号》、《左眼皮跳跳》、《蜜蜂》、《留不住的沙》、《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感动天感动地》、《每一次想起》等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包装盒及光盘上均标有“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某某文某某播有限公甲)(以下简称惠某某公甲),著作权人:EQarts唱片(惠某某公甲),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以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某某文某某播有限公甲”等字样。
2010年11月,惠某某公甲与北京盛某某文某某播有限公甲(以下简称盛某某公甲)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惠某某公甲将其依法拥有的包括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所有内容在内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于盛某某公甲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即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盛某某公甲的名义进行。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权某完全由盛某某公甲行使,惠某某公甲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盛某某公甲可将惠某某公甲之授权权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第三方行使,盛某某公甲及其转授权第三方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
2011年4月22日,盛某某公甲出具了一份授权证明书,内容为:水田××系盛某某公甲于浙江省××内之版权代理机构,就盛某某公甲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独家授权予水田××,并确认水田××在浙江地区,在卡拉0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如下专有权某:一、许可卡拉0K经营者:1、复制音乐电视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储设备中,但不得传播或发行;2、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某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二、许可或授权卡拉0K经营者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0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某,包括收取本授权证明书签发前的所有应当支付给本公甲的费用;三、复制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0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六、在行使上述权某范围内,水田××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某某的权某,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授权书签发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某某的权某。授权期间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该授权证明书所附的授权MV/MTV作品清单中包含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2011年10月15日,盛某某公甲与水田××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称:经盛某某公甲授权后,水田××拥有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EQ乐宴全系列(一)》的音乐电视作品在浙江省××内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连接权某,在前述授权证明书有效期内,盛某某公甲不再拥有上述作品在浙江省××内的著作权;盛某某公甲向水田××转让上述权某后,在前述授权证明书有效期内,盛某某公甲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水田××行使的权某。该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如前述授权证明书内容有与该补充协议冲突的,以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011年6月2日,根据水田××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水田××的代理人来到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楼“想唱就唱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取得想唱就唱量贩KTV广告卡一张,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该店指定的B02号歌房,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点播歌曲,并用数码摄像机对所点播的包括上述涉案歌曲在内的29首“音乐电视”图像进行全某某像,消费后取得该店出具的金额为95元的发票一张,印鉴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林歌厅发票专用章”。经当庭比对,杨××及音××协确认公证点播的上述歌曲与涉案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词曲及画面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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