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浙商终字第6号(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73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24573元;陈乙、康尔森某某各负担17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范启其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肖国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雅倩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