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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终字第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乙。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甲。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桥××区块××号。
    法定代表人:沈××。
    委托代理人: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樊×。
    上诉人许甲、许乙为与被上诉人樊×、浙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勒××)、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革××)、杭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启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丽、肖国耀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杭州尼罗雅花边绣品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尼罗某某司)于2003年8月成立,原股东为许甲、许乙、徐甲,分别持股40%、30%、30%。2008年7月15日,徐甲与许甲、许乙达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徐甲将其持有的尼罗某某司10%股份转让给许甲,20%股份转让给许乙。2008年7月18日,樊×(甲方)与许甲、许乙(乙方)订立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有:甲方决定收购乙方花边厂企业,现乙方企业为三位股东许甲、许乙、徐甲,甲方要求乙方在收购企业后,根据甲方安排,将徐甲全部股权转让到许甲、许乙,适当时候办理工商股权转让登记。
    2008年7月26日,樊×(甲方)、尼罗某某司(乙方)、许甲(丙方)、许乙(丁某)订立编号为HZNLYFD001的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由甲方收购乙方资产,丙方、丁某作为乙方的股东,同意甲乙双方资产收购,现在各方就资产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收购资产的范围):甲方收购乙方的资产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物、办公楼、地面附属物及办公用品用具(详见收购资产清单,附件一),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以上资产价值为4000万元,不再评估。第二条(不收购资产的范围及处理方式):乙方所有的不合并入甲方的资产及债务(如所有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相某某设施、存货等,应收账款等由丙方及丁某自行处置。处置时间为协议生效后壹年内,在此期间,丙方及丁方甲把该部分资产存放于原地点。)除1499万元某某借款外的应付账款由丙方、丁甲担。乙方公某的劳动纠纷由丙方、丁某负责,与甲方无责。第三条(收购方某某收购款支付):1、甲方收购乙方4000万元资产,应支付4000万元收购款。由于甲方不能一次性支付,故甲方应向丙、丁乙出具欠款手续。协议签约后10日内,甲方应将其中1499万元付到乙方帐户,专门用于归还乙方在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其余2501万元为甲方收购丙方及丁某所有者权某的款项。2、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上述2501万元款项,本协议生效后,在2008年8月15日前,甲方向甲及丁方乙500万元款项;2008年9月1日前,甲方向甲及丁方乙301万元款项;2009年5月1日前,甲方向甲及丁方乙700万元款项;2010年9月1日前,甲方向甲及丁方乙最后1000万元款项。第四条(收购资产交接):本协议生效叁日后,甲乙双方开始收购资产的交接工作,甲方指派樊×,乙方指派许丙,依第一条的收购资产清单进行资产交接,交接完毕后,受指派人应共同在收购资产清单上签字,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二)。第五条(协议各方权某某务安排):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做出决议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聘任甲方指派的人为乙方的总经理,并担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除非甲方提出,丙、丁某不得罢免。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在适当的时间,行使选择权,对所收购的乙方资产做如下处置,乙方放弃对以下3条的任何形式的抗辩权:(1)吸收合并入甲方指定的企业;(2)办理丙方、丁某转让其所拥有的乙方股权的相关手续;(3)对乙方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进行变更。3、甲方按上一项进行选择权,对乙方资产进行处置,乙方、丙方及丁丙给予积极配合……5、涉及到二期开发,房产证由甲方一并办理,乙方协助,费用甲方某担。……7、协议生效后,乙方及丙方及丁某同意以乙方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向银行借款作抵押。第六条(违约责任、担保及争议解决):1、甲方未按约向甲及丁方乙第一条的2501万元的,应从迟延之日起,向甲及丁方乙银行基准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直至本金付清。……3、力革××、力宏××、浙江科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某同意为甲方依本协议应支付的收购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协议生效及效力):1、本协议在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1499万元款项后生效。本协议签约日起,乙方在萧山农村合作银行1499万元贷款利息由甲方某担。……第八条(附则):1、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向甲及乙方支付的款项,在按时足额汇入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许甲在杭州市商业银行××号内,或许万里深圳发展银行帐号,即视为对丙方及丁某履行完毕义务。……”。力革××、力宏××、浙江科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盖章。同日,樊×向许甲、许乙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现因2008年7月26日签订的收购协议欠许乙、许可某某民币4000万元整,先后分五期归还:第一期于2008年7月31日前归还1499万元;第二期于2008年8月15日前归还500万元;第三期于2008年9月1日前归还301万元;第四期于2009年5月1日前归还700万元;第五期于2010年9月1日前归还1000万元。以上欠款由力革××、力宏××、浙江科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力革××、力宏××、浙江科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某在上述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盖章。同日,樊×、尼罗某某司、许甲、许乙订立《樊×收购杭州尼罗雅花边绣品有限公某资产清单》、《樊×收购杭州尼罗雅花边绣品有限公某资产交接确认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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