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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外终字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商外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
    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
    委托代理人:潘××。
    上诉人许××为与被上诉人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季××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许××等五人前往利比里某某作,因无钱购买机票,许××遂向北京华乙空公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写明:“今欠北京华乙空公某机票款共伍人,每人12100元。计陆万零伍佰元。及其他借款3500元,共计人民币陆万肆千元整。本人承诺到利比某某后拾天后归还,超过十天按百分之二的月息计算。陈某某老婆担保2600,共计陆万陆千伍佰元。证人:留国平担保人:季××借款人:许××2011.4.28”双方对欠款数额均承认是66500元。后魏某某等人支付机票款36500元,许××尚欠航空公某人民币30000元。经航空公某多次向许××催讨无果,遂直接要求担保人季××归还该欠款,季××作为担保人代为支付了30000元欠款。2011年12月30日,北京华乙空公某出具证明载明“季××为丽水许××等5人担保在我公某买了2011年5月6日北京-蒙罗某某的机票,票号分071-5125942445/46/47/48,071-071-5125942441/42/43,071-5125942499,071-5125942440,071-5125943441,金额合计66500元人民币,魏某某等人自负36500元。尚欠叁万元。我公某已经向许××催讨多次不还,现已由担保人季××支付给我公某。特此证明北京华乙空服务有限公某2011年12月30日”。季××垫付30000元机票款后,向许××催款,许××一直未归还该款项,故季××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许××归还该欠款。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季××系利比某某共和国国籍,故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首先明确本案适用的准据法。本案季××、许××选择适用中华甲共和国法律,依照《中华甲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甲共和国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是否有权主张该30000元的追偿权。关于该30000元的性质,季××、许××在庭审中都一致承认该款项为机票款,且许××出具的欠条也说明了这一点。季××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已代许××支付该30000元这一事实,许××认为依据《劳务协议书》中的约定,该机票款应由季××支付,但该协议中没有能证明诉争机票款应由季××支付的条款,也不能证明许××与利比某某国贸集团所签的协议书是许××与季××之间订立的,且季××在协议上签字,明确写明“见中人”,与许××所称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许××未支付过该款项,也没有证据反驳季××未支付该款,北京华乙空服务有限公某也证明了该款项是由季铁某某为支付。故季铁某某许××支付款项事实成立,季××应当享有追偿权。
    本案许××作为债务人,应及时归还其所欠北京华乙空服务有限公某的机票款30000元,但许××在欠款所立的归还欠款的日期内未归还该款,季××作为担保人代许××归还欠款,季××取得了追偿权,有权向许××追偿已支付的欠款,许××有支付季××垫付的款项的义务。季××要求许××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这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甲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甲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甲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判决: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季××人民币3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甲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订前)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许××承担。
    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季××作为担保人代为支付30000元机票欠款后,向许××催款,许××一直未归还该款项,与事实不符。许××曾在出国前与季××商定出国机票、签证手续费等均由季××负担,但2011年4月28日季××拿着打印好的欠条让其签字,其因急于出国务工,认为反正约定由季××负担机票,便签了名。但其五人到达利比某某后并无工作,流落街头数月,后不得以自行购票回国。后经国内查询,回程机票已被季××退票。许××等五人系受害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季××的诉讼请求。
    季××质证中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上诉中所谓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季××作为担保人代为支付30000元机票欠款后,有权向许××追讨该款。请求驳回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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