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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3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浙江天海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裘剑锋
    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
    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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