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行终字第8号(2)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陈××不服被上诉人瑞安市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提起的诉讼,该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就行政复议范围及其受理条件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为请求确认塘下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遵守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义务违法,也即上诉人认为塘下镇人民政府以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为依据将其辞退处理构成滥用职权且明显不当,据此请求被上诉人复议纠正。由于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制定的考勤考核制度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据该管理制度所作辞退等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依法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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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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