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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知终字第19号(2)
    2011年8月1日,盛某某公甲出具《确认函》一份,内容为证明盛某某公甲与惠某某公甲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编号为20××××823)正在履行。
    2011年10月15日,盛某某公司某某田某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就同年4月22日签订的《授权证明书》的未尽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盛某某公甲授权后,水田××拥有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EQ乐宴全系列(一)》的音乐电视作品在浙江省××内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某。在《授权证明书》有效期内,盛某某公甲不再拥有上述作品在浙江省××内的著作权。在《授权证明书》有效期内,盛某某公甲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水田××行使的权某。
    2012年4月25日,盛某某公司某某田某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保持盛某某公甲在2011年4月22日签发的《授权证明书》和盛某某公司某某田某司在2011年10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权某和义务不变的条件下,将《授权证明书》约定的授权期间延长至2012年12月28日止。
    2011年6月30日,根据水田××的申请,浙江省宁某市永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该公甲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宁波市××江北大道××楼的大歌星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该店指定的A09号歌房,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点播歌曲。经公证人员检查后,水田××委托代理人用数码摄像机对所点播的40首涉案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全某拍摄,公证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所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现场消费后取得该店开具的发票号码分别为00497476、00497477、03605042、03101672的《浙江省宁某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四张,总金额为230元。浙江省宁某市永欣公证处将摄像内容刻录光盘,并出具(2011)××证民字第××号《公乙》一份。
    2010年12月11日,宁某欢歌餐饮娱乐有限公甲江北分公甲(以下简称欢歌公甲)与音××协签订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的版权使用期间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版权使用费合计116471.52元,该费用收取标准为欢歌公甲包房数量76间。水田××及音××协确认欢歌公甲已向音××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版权使用费。2012年3月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欢歌公甲企业名称变更为大××公司。
    2011年12月16日,音××协发布《非会员预留费用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中包括:“我会对卡拉0K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一揽子授权,包括了我会会员作品和非会员作品。……协会从投入分配金额中预留6%用于支付非会员费用。”
    水田××认为,大××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放映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水田××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认为音××协在未获得水田××授权的情况下,允许大××公司使用涉案歌曲,构成共同侵权,遂于2012年9月14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大××公司和音××协:1.停止侵权,其中大××公司立即从曲某中删除侵权作品40首,音××协立即停止许可大××公司使用涉案的40首音乐电视作品;2.共同赔偿水田××经济损失32000元;3.共同承担水田××支付的公证费2500元、合理的取证费477元、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37977元。原审庭审中,水田××当庭撤回要求大××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大××公司辩称:1.水田××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无权主张其侵权;2.其已向音××协交纳了全部卡拉0K曲某曲目的使用费,其中包含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其已尽到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水田××的维权行为并非善意,扰乱了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市场。
    音××协辩称:1.水田××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无权向任何人提出侵权主张;2.其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虽客观上收取了包某某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非会员作品使用费的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亦符合我国国情;3.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甲准已为权某某和使用人普遍认可,成为卡拉0K行业的普遍收费甲准,水田××应以音××协所获利益为限获得赔偿;4.水田××的维权行为并非善意,扰乱了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市场。
    大××公司、音××协在原审庭审中确认在大××公司经营的量贩KTV内播放了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且认可浙江省宁某市永欣公证处保全时刻录封存的光盘中的MV与水田××主张某某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另查明,水田××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2500元,住宿费247元,律师费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水田××是否享有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二、大××公司、音××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某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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