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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外终字第7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商外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甲。
    委托代理人:俞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
    委托代理人:姜××。
    委托代理人:施×。
    原审被告:宁波××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甲。
    上诉人俞甲为与被上诉人孙××及原审被告宁波××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2月26日组织上诉人俞甲和被上诉人孙××进行了调查,上诉人俞甲的委托代理人俞乙,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姜××、施×参加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俞甲系中信银行宁某北仑支行原副行长,与孙××及中晖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晖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均系朋友。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经俞甲介绍,邱某某向乙波借款4900万元,约定月息2分至3分不等。上述资金孙××分别通过相关企业账户汇入邱某某主要用于周转资金注册的企业账户。具体如下:
    2007年1月5日,通过宁某市鄞州下应日升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日升经营部)汇入宁某天球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球公司)400万元和100万元;同年1月11日、3月2日、5月25日、5月28日,通过日升经营部分别汇入宁某市北仑区新碶龙泰土建工程队(以下简称龙泰工程队)14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5月30日,通过日升经营部汇入宁某市北仑区新碶贤龙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贤龙经营部)700万元;6月18日,通过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天公司)汇入宁某市北仑区新碶成功土建工程队(以下简称成功工程队)200万元;9月10日,通过日升经营部汇入龙泰工程队200万元;10月22日,通过日升经营部汇入天球公司100万元;10月23日,通过日升经营部汇入成功工程队150万元;12月12日,通过宁某市鄞州下应荣某百货商场(以下简称荣某商场)汇入宁某天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120万元;2008年4月14日,通过宁某奥顿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顿公司)汇入浙江浦利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利生公司)200万元;5月30日,通过日升经营部汇入宁某向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某公司)475万元;5月30日,通过浙天公司汇入向某公司325万元。
    孙××及邱某某均认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另有90万元孙某某以现金形式汇入邱某某用以周转资金的账户;并陈述以上收款单位的账户由俞甲告知孙××。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邱某某通过其注册的相关企业账户向乙波指定的相关企业账户共归还本金2500万元。具体如下:
    2007年2月5日,通过天球公司向甲经营部还款300万元;同年5月16日,通过天球公司向甲经营部还款150万元;5月24日、8月24日、8月28日,通过龙泰工程队向甲经营部分别还款15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9月26日,通过宁某天鼎实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向甲经营部还款500万元;11月7日,通过成功工程队向甲经营部还款300万元。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邱某某归还孙××利息300万元。
    2008年6月19日,孙××、邱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因中晖公司投产安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所需,向乙波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08年6月19日至2008年9月19日),并约定借款由都××公司提供担保以及由中晖公司所有房产作抵押;孙××在出借人栏签字,邱某某在借款人栏签字,并加盖中晖公司公章;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乙在保证人栏签字盖章,俞甲亦在保证人栏签字。孙××称上述1600万元借款是对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邱某某尚未偿还部分款项的结算,利率为月息3分。邱某某对孙××所述事实予以认可。该协议签订后,邱某某及中晖公司、王甲及都××公司、俞甲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另查明,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与孙××、俞甲、邱某某均熟识。邱某某推荐都××公司为2008年6月19日借款协议设定担保。但借款协议所设定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中晖公司亦未取得相关物权。2010年11月2日,宁某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甬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某某的借款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罪,其中以中晖公司名义向乙波借款的4900万元(包括本案的1600万元),也属于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的一部分。还查明,2008年9月22日,孙××曾就涉案借款担保事实在原审法院起诉俞甲、都××公司及邱某某,该院以宁某市北仑区检察院已对邱某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某某款一案向宁某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为由,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驳回孙××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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