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字第41号(2)
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程某违法。1、《帐户管理咨询合约》清楚地反映了姚××是作为G0ldenMilli0nsVentureLimited的授权代表签字的,本案的被告应为G0ldenMilli0nsVentureLimited,该公司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密切联系,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对姚××要求追加该公司为被告的申请,裁定予以驳回,且在裁定中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程某上存在违法。2、原审庭审中姚××即提出所谓“划款指令”是伪造的,姚××没有写过“潘某:请汇如下帐户。姚××”这十一个字,且世纪××公司没有提供伪造的“原件”,姚××当即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所谓“划款指令”是否原件以及上述十一个字是否姚××所写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程某违法。3、判决送达程某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世纪××公司与姚××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1、《关于某某付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六个字系世纪××公司伪造添加。2、即使按照《关于某某付款协议》载明的内容,也仅说明“潘××”这一主体,而不是世纪××公司。3、世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姚××支付过所谓“借款”,世纪××公司的款项被其法定代表人潘××划入自己的股票帐户中。4、世纪××公司提供的所谓“划款指令”也是世纪××公司伪造的。5、潘××在金某某本的帐户情况反映了所谓的“借款”1000万元港币的真实去向。6、世纪××公司提供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载明的汇款人为“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世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姚××与该公司的关系,因此,原审判决以此证据认定姚××归还了250万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7、原审判决认定《帐户管理咨询合约》仅为潘××帮助汪××开立交易人头户所需之说,纯系无稽之谈。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世纪××公司承担。
世纪××公司答辩称:一、姚××没有到庭参加一审重审,姚××要求追加G0ldenMilli0nsVentureLimited为本案当事人,在本次审理中并没有提出,且姚××亦未举证证明G0ldenMilli0nsVentureLimited的注册、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因此,原审判决程某合法。二、世纪××公司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其依据的是姚××书写的《关于某某付款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某了所欠款项的数额、归还期限、利率计算等,而非姚××主张的股票买卖、帐户理财。由于潘××系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案涉款项亦来源于世纪××公司。至于汪××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所归还的250万元也符合常某,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某合法,请求驳回姚××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姚××提供如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1,人民法院报公告。拟证明原审重审判决书系公告送达。证据2,2005年7月15日金乙证券有限责任某司关于姚××等三同志任职的通知(复印件)。拟证明任命姚××为金乙证券有限责任某司营销管理事业部下设的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证据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科维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码586,以下简称科维控股)的通告(复印件)。拟证明科维控股股票于2006年1月3日起停牌,2008年9月8日起除牌。证据4,2005年12月《月结单》复印件。拟证明2005年12月12日潘××场外受让科维控股股份200万股。证据5,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复印件,供合议庭参考。
世纪××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均系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5,真实性不能确定,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亦无明某的证明目的。
世纪××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对姚××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因世纪××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该证据可以确认原审法院曾公告送达(2010)浙衢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3、4、5均系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世纪××公司亦有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世纪××公司与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判决程某是否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并无异议,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世纪××公司与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世纪××公司主张其与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关于某某付款协议》、两份汇款凭证、划款指令等证据。姚××主张其与世纪××公司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潘××与G0ldenMilli0nsVentureLimited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根据《帐户管理咨询合约》内容反映姚××是G0ldenMilli0nsVentureLimited的授权代表,姚××之所以写下《关于某某付款协议》是基于《帐户管理咨询合约》,同时也是为了潘××将委托理财款作为其个人债权申报,案涉1000万元港币亦均划入潘××的股票帐户进行了委托理财。其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帐户管理咨询合约》、《授权委托书》、金某某本发给潘××有关开立证券买卖户口的《专函》及《月结单》、《收条》等证据。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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