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字第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商外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
委托代理人:詹××。
委托代理人:周×。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甲。
委托代理人: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礼品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乙。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
上诉人游××、郑甲为与被上诉人郑乙、临海××礼品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外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游××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周×,上诉人郑甲的委托代理人林××,被上诉人郑乙、临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1994年2月22日,临海××公司在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成立之初,公某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人为中方临海市永安体育用品厂,外方为郑乙。其后公某经过两次工商变更登记。1995年10月18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关于某某创办外商独资临海××公司的批复》,同意临海××公司由合资经营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同日,浙江省临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文[临经贸(1995)52号]《关于某某临海××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批复》,中方原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外方,并同意董事会成某的组成。1995年10月26日,临海××公司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的公某章程记载投资者为郑乙,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投资人系游××,公某法定代表人系游××,董事会成某名单某某游××、郑甲、郑乙以及案外人刘甲为董事。二、1996年3月7日,游××和郑乙签订了股权交换让渡协议书,双方约定:郑乙在台湾名宜实业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台湾名宜公某)之股权及一切权某义务让渡转移给游××,游××在临海××公司之股权及一切权某义务让渡给郑乙。双方对股权之交换转移明细及互抵方式用附件作了明某某定。经庭审询问,游××、郑甲认可签订该让渡协议书后,郑乙已退出台湾名宜公某,台湾名宜公某股权全部归游××所有,游××将股份分配给其他人。台湾名宜公某相关股权让渡手续已办理完毕。三、1996年10月16日,临海××公司以临海××公司原董事成某退出董事会申某(以下简称退出董事会申某)等材料向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1996年10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临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郑丙;董事会成某变更登记为刘甲、刘乙、郑丙、郑乙;投资人(股东)变更登记为郑丙。四、2006年7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临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郑乙;董事会成某变更登记为刘甲、刘乙、郑乙;投资人(股东)变更登记为刘甲、刘乙、郑乙。五、2008年12月30日,浙江省临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文临外经贸[2008]120号《关于撤销〈临经贸[1996]51号〉文的决定》,文件中决定临海××公司应按临经贸[1995]52号文件办理恢复手续。六、2009年2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台工商企注(2009)2号《关于撤销临海××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文件中写明临海××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中,两份退出董事会申某系不真实的材料,决定撤销1996年10月29日及2006年7月3日的变更登记。七、2009年2月2日,浙江省临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给临海××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商外资资浙府字[1994]00211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上记载投资者为郑乙。2009年2月4日,浙江省临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乙临海××公司批准证书的说明,上面记载:“我局现存档案说明:1、临海××公司的投资人是台湾自然人郑乙;2、法定代表人为游××,根据以上情况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即浙江省临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游××持有的批准日期为1994年8月24日,发证日期为1995年10月25日的外经贸字[1994]00211号中华某某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了修正。
2010年12月1日,游××、郑甲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郑乙1996年8月份期间伪造游××、郑甲自愿退出临海××公司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郑丙的退股文书无效;二、郑乙及临海××公司赔偿游××、郑甲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股权某益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郑乙及临海××公司承担。游××、郑甲于甲举证期限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郑乙1996年8月份期间伪造游××、郑甲自愿退出临海××公司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郑丙的退股文书(申甲)无效,恢复游××、郑甲在该公某原股东身份和原有股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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