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13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海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横镇张家塘。
法定代表人:夏××。
委托代理人:童××。
委托代理人: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连××镇。
法定代表人: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
上诉人舟山××××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为与被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汇××)、余××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某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海××的委托代理人童××、张甲,被上诉人昌汇××、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昌汇××、余××共同所有的“汇通127”轮在峙头水域采砂,完成作业后将吸沙管起吊至接近海面时,用来固定船首龙门架的主纲缆突然发生断裂,引起龙门架倒塌,吸沙管前端重新下沉到海底,其尾端还连接在座根上(座根通过装置与该船连接),船舶无法正常航行,该轮当时位于宁波××深水××号警戒区域,概位:29°55′.08N,122°08′.17E。当日,昌汇××、余××联系东海××要求打捞,在余××按照东海××的要求向东海××副总经理董某某的账户汇付20万元款项后,东海××派遣其所有的“东甲2”轮前往打捞,并于该日21时30分左右抵达现场,右舷并靠并用缆绳系于“汇通127”轮左舷。9月7日早晨7时30分左右,“东甲2”轮抛二门后锚,并准备起吊用的钢缆等,至17时30分左右,潜水员在吸沙管后端穿上两根钢缆,用尼龙缆套接后系在“汇通127”轮的缆桩上,完成吸沙管起吊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预备第二天进行打捞。9月8日2时30分左右,“汇通127”轮吸沙管尾端接近座根处发生断裂,该轮值班船员听到吸沙管断裂发出的声响后到现场查看,发现与钢缆相连接的两根尼龙缆其中一根断裂,另一根松脱,吸沙管整体沉入水中。当日7时左右,“东甲2”轮考虑到涨水时该船系靠在“汇通127”轮上受力过大,就加抛了一门左前锚。其后几日“汇通127”轮、东海××采用钢丝沉底套吸沙管无果,遂结束打捞。此外,事故发生地存在回转潮流。
2012年2月7日,昌汇××、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海××赔偿昌汇××、余××损失21788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东海××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昌汇××、余××负责工程甲工方案的制订、步骤及施工计划,东海××仅提供船舶协助,不负责吸沙管在起吊前发生的断裂或沉没的风险责任;二、昌汇××、余××未能证明某某公司在起吊吸沙管过程乙在过错,吸沙管在晚上正常系泊过程丙生断裂掉入海底,系因受损的吸沙管自身结构强度不够,即使存在昌汇××、余××所述因船舶漂移造成断裂,也属昌汇××、余××将吸沙管当作锚使用等操作过错造成,其应自行承担吸沙管断裂、沉入海底的损失;三、昌汇××、余××诉请的损失与吸沙管掉入海底无因果关系,且金额明显过高,应扣除吸沙管此前因龙门架倒塌而导致的损失。综上,请求驳回昌汇××、余××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
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昌汇××、余××诉称其与东海××之间系海上打捞合同关系,东海××辩称昌汇××、余××租用“东甲2”轮协助“汇通127”轮起吊吸沙管,其仅提供船舶及相应的起吊设备,各方并非打捞合同关系,而是船舶租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各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口头达成的协议内容未约定使用船舶的期间,东海××要求昌汇××、余××先行支付的20万元费用已系本次合同所有价款,不论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何均不再增加或减少,故昌汇××、余××与东海××之间的合同与履行期间无关,不符合船舶租用合同区分于海上打捞合同的一般特征。“东甲2”轮配备施工队,其施工作业负责人杨某某称自己负责作业方案制定与实施、人员安排等,东海××联系非其员工的潜水人员前来作业,并由东海××按次支付工资,故东海××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亦表明相对于船舶租用合同关系,各方之间更符合海上打捞合同关系。各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为打捞吸沙管,东海××开具的收据将昌汇××、余××支付的款项称为吸沙管打捞费,故根据各方意思表示,其订立的应系海上打捞合同。综上,昌汇××、余××与东海××系海上打捞合同关系。
二、造成吸沙管断裂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甲担
吸沙管断裂的事故发生于准备工作完成、实施起吊之前,昌汇××、余××主张断裂原因为东海××未考虑潮流及“汇通127”轮、吸沙管的受力情况,在两船并靠时仅抛两门后锚,在事故发生地存在回转潮流的情况下,使“东甲2”轮所有横向力量全部由“汇通127”轮的吸沙管承受,长时间的受力造成了吸沙管断裂。对此,东海××辩称断裂原因为“汇通127”轮龙门架倒塌,使吸沙管顶在海底,仅有根部连在船上,该轮将吸沙管当锚使用,在水流很急的情况下,受力更大;正因为“东甲2”轮抛锚固定了船位,才使“汇通127”轮受力减轻,且昌汇××、余××若认为“东甲2”轮抛锚存在问题,其应自行抛锚,但该轮一直未抛锚,故断裂原因在于昌汇××、余××,非东海××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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