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浙商终字第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商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
    法定代表人:张××。
    原审被告:山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区××大街××国××宾××号。
    法定代表人:杨××。
    上诉人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孟××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之申请。属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玲丽
    代理审判员  楼 颖
    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云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