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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321号(3)
    对于某创动力公甲要求移动××司、龙××世纪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动力公司虽主张移动××司、龙××世纪公司与中××公司共同经营涉案游戏,进行利益分成,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移动××司、龙××世纪公司也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移动××司、龙××世纪公司均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动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移动××司、龙××世纪公司存在知道中××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原××动力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被诉侵权网站的游戏栏目已经整体删除,其也没有证据证明移动××司、龙××世纪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的扩大。故对于某创动力公甲要求移动××司、龙××世纪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创动力公甲要求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共计17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动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中××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关于某创动力公甲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动力公司对此提供了公证费发票,该院对公证费予以认可,但同时考虑到该公某某并非仅针对涉案游戏进行公证所作。该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艺术、经济价值以及中××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原××动力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万游网显示有“万游网是香港……集团及广州中唯企业投资的一个专门从事手机资源及基于3G增值服务的网站……目前万游网为用户提供着最完善最丰富的手机游戏资源,所有产品都经过严格的审核测评,并经过业内最先进的发布系统实现了游戏产品方便快捷地展示和提供给大量用户使用”等文字介绍内容;中××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展览策划、商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咨询;货物进出口;2.下载运行被诉侵权游戏《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饿狼传》需支付12元;3.对涉案侵权游戏的证据保全公证于2011年10月27日,原××动力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万游网的游戏栏目已经整体删除;4.《喜羊羊与灰太狼》先后获得第二届中国创意策划节“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荣某称号、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暨2010卡通总动员最佳收视表现大奖等多个奖项;5.原××动力公司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含其他游戏公证保全某某)。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9月10日判决:一、中××公司赔偿原××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1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动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动力公司负担1687元,中××公司负担2013元。
    宣判后,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动力公司一审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其系本案适格的权某某体;2.被诉侵权网站万游网显示的备案主体虽系中××公司,但域名www.7wany0u.c0m的实际所有人为黄乙,网站负责人是赵某某,网站空间月租用费用亦由赵某某支付,中××公司既无从事经营性游戏平台的运作资格,亦没有从中获利,并非本案适格被告;3.万游网系赵某某以中××公司名义擅自创建的非营利性网站,网站所有游戏系由手机游戏爱好者自由分享自由上传,网站本身没有传播涉案《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饿狼传》游戏,且该款手机游戏与原××动力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著作权作品亦不相似。中××公司据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必要的共同被告,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被上诉人均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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