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321号(4)
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动力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的权某某体;2.原审判决是否漏列必要的共同原审被告及中××公司是否为本案原审的适格被告;3.涉案《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饿狼传》游戏所呈现的八个卡通形象是否侵犯原××动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一、原××动力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的权某某体
经查,原××动力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20301-20303、25954、25955、25957、25960、25961号公某某证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红太狼”、“灰太狼”、“喜羊羊”、“美羊羊”、“暖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等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载明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动力公司。中××公司二审中虽然对于某创动力公甲的权某某体地位持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原××动力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相某某定。中××公司关于某创动力公甲不能证明其系本案适格权某某体的上诉异议不能成立。
二、原审判决是否漏列必要的共同被告及中××公司是否为本案原审的适格被告
经查,(2011)××证字第××号公某某显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域名为“7wany0u.c0m”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中××公司,备案号为粤ICP备11040677号-14,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赵某某。点击“www.7wany0u.c0m”,进入万游网首页,点击页面底端的“关于我们”,显示有“万游网是香港……集团及广州中唯企业投资的一个专门从事手机资源及基于3G增值服务的网站……等。中××公司原审提交的ICP备案查询材料所显示的万游网主办单位及网站负责人与前述公证证明的情况吻合。本院二审庭审中,中××公司亦确认黄乙、赵某某曾系其公甲负责网站维护等网络工作和程序管理的专职员工,涉案网站万游网亦系黄乙、赵某某在中××公司任职期间以公甲名义创办。本院认为,中××公司原审中虽然提交了由黄乙、赵某某签名的关于万游网与其公甲无关的书面证明,但一审中,中××公司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二审中赵某某、黄乙亦未就前述书面证明出庭作证,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公司作为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系本案适格被告。中××公司关于某审判决漏列必要的共同原审被告及其公甲并非本案原审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三、涉案《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饿狼传》游戏所呈现的八个卡通形象是否侵犯原××动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查,涉案美术作品《红太狼》、《灰太狼》、《喜羊羊》、《美羊羊》、《暖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在包括脸型、毛发、五官、服饰(例如皇冠、帽子、蝴蝶结、眼镜)等动漫形象创作方面均各自具备独有的基本识别某某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诉侵权游戏《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饿狼传》游戏界面中出现的八个卡通形象涵盖了前述美术作品所独有的基本识别某某,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动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动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公司未经原××动力公司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万游网传播《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饿狼传》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动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中××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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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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