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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海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司。住所地:山东省××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贸易楼。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代理人:童×。
    上诉人青岛××国××司(以下简称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远大××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远大××、韩××公司在宁波××编号为ZJYD-HILH9009号《进口代理报关总协议》,约定“本协议约束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其他协议,其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该总协议还约定韩××公司为远大××办理货物到港后的报关、装卸、报检等进口手续,并承担货物在到港海关放行至按照远大××发货指令后到装车运输前的一切责任,确保报关、装卸、转运、存储、装运过程中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仓储保管总合同,约定由韩××公司为远大××保管货物,并注明货权已不属于远大××的货物不适用该合同,合同还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两份合同由案涉双方某某后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11年6月21日至7月27日,案涉双方陆续签订五份进口代理报关协议,远大××委托韩××公司将远大××进口的规格为KBR01的五票顺丁橡胶报关、报检、仓储保管,对应提单号尾号分别为1068、BW51、2668、3421、3718,数量、价格分别为:84吨、4050美元/吨;84吨、4100美元/吨;100.8吨、4300美元/吨;84吨、4300美元/吨;84吨、4300美元/吨。韩××公司接受委托后对以上货物报关、报检和仓储保管,并于2011年6月27日至8月3日陆续向远大××出具六份入库通知单(其中第三票货物100.8吨分成67.2吨和33.6吨两份入库通知单),涉案橡胶实际仓储在位于青岛开发区红某某的青岛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中韩乙司)仓库。
    2011年8月1日,远大××和FANCYSTARTRADINGLIMITED(以下简称FANCY公某)、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某(以下简称远大香港公某)签订委托销售总协议,约定远大××委托FANCY公某和远大香港公某销售其从国外采购的KBR01顺丁橡胶。8月2日至8月24日,远大××陆续将涉案五票顺丁橡胶的货权转给FANCY公某,FANCY公某又将部分顺丁橡胶的货权转给远大香港公某,均办理了相应的出库、入库手续,但涉案橡胶仍仓储在原仓库。
    2011年8月24日至8月29日,山某玲珑轮胎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玲珑公某)派车某取了252吨橡胶后,发现其中的96.6吨橡胶存在湿损。该公某将情况反馈给远大××,并于9月19日、9月30日分两次将受损橡胶退运回中韩乙司甲。远大××为此支付运费人民币27985元。同年9月1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民太安公某)公估人员在中韩丁进行现场查勘后出具记录:“经清点受损的橡胶共146箱,其中78箱顺丁橡胶外表面有轻微潮湿感,抽检一箱下面同样有轻微潮湿感,其他并无异常。有68箱顺丁橡胶,最上面一层橡胶外观颜色不同程某由青白色变为乳白色,抽检发现虽下层橡胶外观基本保持原青白色,但在上有明显附着水迹,同样塑料薄膜外面也附有明显水迹。经测量包装箱规格为1400*1100*800,每箱装30块橡胶,共5层,每层6块,每块35kg(未过磅),外层包裹一层塑料薄膜,经计算每箱橡胶有1.05吨。”10月1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宁波分公某(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某)公估人员到中韩乙司甲,查勘玲珑公司某某的96.6吨(92箱)顺丁橡胶,记录受损情况为:“包装箱外表面不同程某发霉、变形,有4箱因潮湿发霉,包装箱破裂,约50%受损轻微,橡胶表面仍保持原青白色,内部仍有明显潮湿感,约50%受损较重,最上一层顺丁橡胶不同程某发生变色,由青白色变成乳白色,下层顺丁橡胶包装膜内外均有一层水迹。”中韩乙司在该两份现场查勘记录上均加盖公某章。货损发生后,案涉双方多次通过函件等方式协商处理货损事宜。
    2011年10月8日,FANCY公某和G.C.E.C0RP0RATI0NLTD(以下简称GCE公某)签订销售合同,将涉案14.7吨顺丁橡胶以每吨408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GCE公某。10月14日,FANCY公某和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中威公某)签订销售合同,将涉案16.8吨顺丁橡胶以每吨382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中威公某。10月20日,FANCY公某和固铂成山(山某)轮胎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固铂公某)签订购货合同,将151.2吨(包含涉案50.4吨)顺丁橡胶以每吨368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固铂公某。11月4日,远大香港公某和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同舟公某)签订采购合同,将涉案168吨(包某某珑公司某某的96.6吨)顺丁橡胶以每吨25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同舟公某。案涉双方确认,顺丁橡胶的市场价自2011年8月至11月呈下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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