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313号(5)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原审法院认为,交××公司没有向该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大宇××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某使用费,该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数量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侵权人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涉案专利权某的种类、创新程度以及权乙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某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数额方式,酌情予以确定。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9月24日;交××公司于2009年1月方变更为专利权人;交××公司尚未销售过专利产品。(2)大宇××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成立有限责任某司核准时间为2011年5月3日,并非专门从事生产侵权发泡设备的公某;本案所涉侵权发泡设备共计两台,均系大宇××制造后自己使用,没有销售行为;大宇××现在使用的诉争发泡设备已不侵权。(3)交××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代理费、服务费合计130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31日判决:一、大宇××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041008××××.4“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落入专利号为ZL20041008××××.4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销毁侵权模具。二、大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包括交××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某)。三、驳回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7元,由大宇××负担9900元,交××公司负担5277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0元(已由交××公司预交),由大宇××负担。宣判后,交××公司、大宇××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交××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错误解释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用专利实施例的结构限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常温态预处理箱”就是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水某放置的预热炉腔”,两者的结构、功能效果一致,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专利侵权,原审错误分析了被诉侵权产品中“常温态预处理箱”的结构和工况,将被诉侵权产品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显属不当;3.大宇××将使用被诉侵权设备制造的产品投放市场,使交××公司的产品销量与价格下降,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大宇××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在确认交××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服务费等维权甲13万元后,仅判决大宇××赔偿15万元,明乙偏低,且考虑到大宇××具有故意侵权和在诉讼中拆除被查封设备中的加热装置的情形,应判令大宇××足额赔偿;综上,交××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确认大宇××现使用的被诉侵权发泡设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2.大宇××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所有发泡设备(包括“常温态预处理箱”中不含加热装置的发泡设备),销毁侵权设备;3.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支持交××公司的100万元赔偿请求(含维权甲);4.大宇××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大宇××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原审已经过两次开庭,完成完整的庭审流程后,交××公司才提出技术鉴定的申请,而此时,本案事实已查清,因大宇××制造和使用的被诉侵权设备缺少交××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某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故对于交××公司的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不应予以准许,而应不予理会或直接予以驳回。二、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乙错误。原审法院曾两次组织现场勘验,双方一致确认现场保全的被诉侵权设备没有加热元件或加热装置,双方的争议应在于原审法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保全时,“常温态预处理箱”是否加装有加热元件或加热装置,交××公司也是基于此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目的也是如此,鉴定报告不应就大宇××的两台被诉发泡设备的“常温态预处理箱”是否曾某装过加热元件或加热装置作出鉴定意见,故涉案鉴定报告的错误明乙;况且该鉴定报告是依据勘验现场情况进行推理得出,推论并不唯一,现鉴定意见不当排除了“大宇××因实际需要而配置了相关的测温和显示设备,预留了加热元件的安装位置,但确实未安装过加热元件”这一客观事实;即使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但“常温态预处理箱中曾经安装并使用过加热元件或加热装置”可能只是处于相关部件的试制或调试过程,并不能以此认定大宇××构成专利侵权。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在原审组织的两次证据保全时,大宇××的被诉侵权设备均不构成专利侵权,而保全之前的被诉侵权设备的状态凭现有证据均无法确认,也就缺乏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原判作出侵权认定显然与有关专利侵权技术比对的法律规定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某全部由交××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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