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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94号(4)
    综上,本院认为,左××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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