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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9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
    上诉人叶××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0年6月30日,叶××与陈××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成甲司某某项目,公司名字待定,注册资金由叶××出,陈××占15%的技术股”。同年7月19日,叶××与陈××另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陈××开发好单系统电脑横机控制系统后,叶××转让杭州方路电子有限公司5%股份给陈××作为技术股,陈××年薪25万元;此合同签后,2010年6月30日所签合同无效”。同年11月25日,叶××与陈××又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叶××委托陈××开发横机控制系统;本协议开发出来的产品,成果版权归叶××所有”。
    2011年4月8日,叶××与陈××再次签订一份“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双方某某),约定:“叶××委托陈××开发单横机控制系统(仅限于纯单)。开发步骤如下:陈××保证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开发,每向后推迟一个星期扣开发费用2000元。开发费用:总计开发费用为60万元。本协议签订一天内叶××汇给陈××30万元作预付款,当产品开发完后再付15万,陈××把产品移交给叶××后一星期内把剩余15万结清。”“本协议开发出来的横机控制系统(仅限于纯单)成果版权归叶××所有。陈××不得另行再与他人开发、销售同类产品。如有违约,陈××付给叶××违约金50万元并退还原开发费用60万元,如果还有造成其他损失的另行赔偿”。签约后叶××支付给陈××30万元。
    二、2011年5月6日,叶××、陈××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一、三方某作成立杭州智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尔公司)。二、股权分配。叶××、李某某各占37.5%,为资金股,陈××占25%,为技术股。三、叶××与李某某共同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每人各出100万。智尔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其余150万作为公司某动资金,如果公司解散或注销,叶××与李某某先抽回原先投入的150万(每人75万),余下部分三方按比例分红。”“五、为补偿李某某前期的工作成果,叶××另付给李某某50万作为补偿(先付20万,待双系统小批量后没有质量问题再付30万)”。叶××原审当庭确认,该协议中所称“陈××技术股”即单系统电脑横机控制系统。
    智尔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起经营,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为陈××、李某某。经营范围为:针织设备、纺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机电设备的销售。2011年6月8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陈××、李某某、叶××,股权比例为25%、37.5%、37.5%。
    三、2011年5月12日,叶××汇入智尔公司20万元。叶××原审当庭确认其投入智尔公司共计40万元,包括上述汇入公司账户的20万元和其支付给李某某的20万元。
    2011年6月1日,陈××又退还叶××10万元。
    四、2011年9月27日,叶××与陈××签订一份“股权买卖协议”,约定:“一、叶××同意将其在智尔公司的所持的所有股份与在智尔公司的全部资产以35万元出售给陈××”。陈××取得了叶××所持37.5%股权,并此外取得了李某某所持37.5%股权。智尔公司于当日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注册资金50万元、陈××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某司。陈××于2011年9月28日、同年11月17日支付叶××合计35万元。叶××当庭确认其退出智尔公司时得款35万元,较其投入亏5万元。
    五、2012年1月13日,经叶××申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对叶××浏览互联网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12)××证民字第××号公某某。公某某载明:当日叶××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www.hzzhier.c0m,显示页首为“杭州智尔科技有限公司”;点击“产品中心”进入“单系统电脑横机控制系统”界面,显示电子设备图片及“单系统电脑横机控制系统”产品说明,其中功能为“翻针、吊目、挑孔、提花、嵌花及其他规则花型结构等编织功能”,分为“显示、主板、机头控制、电源”等部分。陈××当庭确认该网站系智尔公司开设。
    叶××认为,陈××违反了双方某某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退还开发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遂于2012年2月14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1.归还款项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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