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第50号(3)
2005年5月,王××以华茂××为第一被申请人,凯洲××为第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三方股东对凯都饭店进行清算;2.两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499万元。华茂××辩称,王××曾在0245号仲裁案中,以正元公某证人的身份出庭,否认其本人的股东身份,因此,也没有资格再次以股东身份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凯洲××则辩称,王××曾在亲笔信以及证言中承认从未向凯都饭店投资,华源公某的出资也由华茂××代为投入,其虽任凯都饭店总经理、副董事长职务,但并无实权。因此,王××无权向凯洲××索赔。仲裁庭认为,王××在取得凯都饭店25%的股权后,即成为合营合同的当事人,凯都饭店股权的转让属于合营合同权乙义务的一并转让,股权受让人概括地承受股权转让人在合营合同中的全部权乙义务,除明示地加以排除外,合营合同中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全部条款适用于股权转让后的各方股东,对各方股东均有约束力。因此,合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及于王××。《0245号裁决书》表明前仲裁庭已作出解除合营合同,对凯都饭店进行清算的裁决,王××应当作为合营合同的一方某某者参与凯都饭店清算。
关于王××要求华茂××和凯洲××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的请求,仲裁庭认为,王××提出此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是:(1)凯都饭店董事会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决议,由华茂××和凯洲××分别提供担保向银行借款1500万元和1100万元,但华茂××在完成1500万元担保贷款义务后,又不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将其中1000万元为凯都饭店提前还贷,凯洲××则未履行此项担保贷款义务。(2)凯洲××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从凯都饭店抽回资金400万元。由于华茂××和凯洲××的违约行为,导致凯都饭店资金严重困难而处于倒闭状态,并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王××在合资经营中的合法权甲被严重侵害。对此,仲裁庭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关于二被申请人的担保贷款义务。关某某茂公某的1500万元的担保贷款义务,王××称华茂××已经履行,至于其中1000万元由凯都饭店用于提前还贷,是否属于华茂××擅自决定,以及凯都饭店是否因此造成损失,王××均未能举证证明。因此,王××所称华茂××的此项违约行为难以成立。至于凯洲××的1100万元担保贷款,《0245号裁决书》认为“此非其故意,而是做了努力后未能实现目的”,前案仲裁庭并未支持华茂××的相关反请求。仲裁庭同样认为,王××以凯洲××未履行1100万元担保贷款义务作为要求凯洲××赔偿损失的理由亦难以成立。第二,关于凯洲××取回400万元资金的行为。凯洲××就此作出说明:凯都饭店三方股东于1998年4日5日研究决定,将华茂××担保的1500万元贷款作为华茂××和王××增加投入的投资款,凯洲××则相应地增加807.8万元投资款,并形成一项备忘录,凯洲××据此首先投入400万元,但事后华茂××以其代表未获授权而对备忘录不予承认和履行,凯洲××因此在经时任总经理的王××同意后将400万元取回。对于凯洲××所作的上述说明,王××未提出异议。据此,仲裁庭认为,尽管凯洲××取回400万元一事未经董事会批准,但鉴于王××和华茂××亦未履行备忘录决定的义务,应不构成擅自抽回资金的违约行为。根据以上意见,仲裁庭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0180号裁决:王××应当作为凯都饭店的一方某某者参与凯都饭店的清算;驳回王××的其他请求。
2007年3月,王××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0180号裁决,该院在执行仲裁费用以后,于2010年6月以王××参与凯都饭店的清算这项裁决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为由,驳回了王××对这项裁决的执行申请。
2010年9月,王××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凯都饭店进行强制清算,该院于同月以凯都饭店已被注销,王××申请强制清算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受理王××的强制清算申请。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王××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本案属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在程序方面依法应适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华茂××和凯洲××的住所地均在该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和华茂××、凯洲××选择适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法律,该院确定适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方面:1、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王××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该院认为:一、《合营合同》中约定“各方凡因执行合同、章某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都应提交仲裁委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提交仲裁的争议是指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营合同》过程中的所有因违约或侵权发生的纠纷。分析王××的诉因,其的指控是“两被告绝对控股,把持公某一切重大事务,恶意剥夺原告的股东身份,在投资、贷款、饭店安装工程上,相互推诿、相互指责,致使工程停工、公某倒闭。排除其参与凯都饭店清算的权乙,贱卖凯都饭店财产”,其中“绝对控股,把持公某一切重大事务,在投资、贷款、饭店安装工程上,相互推诿、相互指责,致使工程停工、公某倒闭”属于履行《合营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合营合同》提交仲裁委仲裁。王××就其前述指控应当申请仲裁,法院对王××前述指控无管辖权,且0180号及0245号仲裁案件已就部分事项做了处理。至于“恶意剥夺原告的股东身份”,王××的依据是华茂××、凯洲××在0180号仲裁案件中,否认王××的股东身份。该项指控的行为系发生在仲裁过程中,与履行《合营合同》无关,应作为侵权纠纷由法院管辖。“排除参与凯都饭店清算的权乙,贱卖凯都饭店财产”因发生在凯都饭店清算过程中,王××诉称的华茂××、凯洲××侵害其股东清算权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合营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原审法院对此项指控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仅对王××指控的华茂××、凯洲×ד恶意剥夺原告的股东身份”,“排除参与凯都饭店清算的权乙,贱卖凯都饭店财产”这两项侵权诉讼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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