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316号(2)
2012年5月2日,音××协向浙江省龙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5月15日,音××协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乙、摄像人员陈丙在公证人员叶某某、徐某某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青田县欧洲城(好又多超市隔壁)的青田县鹤之夜娱乐城8003号包厢进行消费。音××协代理人使用8003号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上述涉案103首音乐电视作品,陈丙用清空了存储卡数据的摄像机对点播的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某某拍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点播和拍摄的过程。消费结束后,音××协代理人取得了加盖“青田鹤之夜娱乐城发票专用章”的机打发票和鹤之夜娱乐城结账单各一张。事后,浙江省龙泉市公证处将数码摄像机存储的拍摄内容刻录成光盘,于2012年5月18日出具(2012)××证内字第××号公甲,载明了上述取证的过程。
音××协遂于2012年7月10日以青田县鹤之夜娱乐城个体工商户业主王威迪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给权某某造成了损失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故请求判令王威迪:1.依法停止侵权、删除其曲某中涉案103首音乐电视作品,不再提供该10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2.赔偿音××协经济损失及维权费103000元;3.诉讼费用由王威迪承担。在庭审过程中,音××协称被告侵犯的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故将起诉案由由侵害作品表演权、放映权纠纷变更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对音××协主张权某的涉案103首音乐电视作品,将音××协提供的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及其列举的侵权歌单与(2012)××证内字第××号公甲所附U盘记录的音乐电视作品一致性进行对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公证点播的上述103首音乐电视作品与涉案专辑中的103首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
原审法院另查明,青田县鹤之夜娱乐城于2011年6月14日成立,由被告王××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是卡拉0K。原告音××协为本案消费支出580元。
原审法院认为,音××协以王威迪侵犯的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为由,当庭将案由从侵害作品表演权、放映权纠纷变更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王威迪对此亦无异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所涉法律关系,该院将案由变更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音××协是否享有涉案10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二、王威迪是否侵害原告享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三、如果王威迪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该院认为,音××协对案涉103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其诉讼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某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涉案专辑光盘及其外包装署名、版权声明等,以及音××协与各权某某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协对涉案103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权某,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王威迪辩称涉案专辑无法确认是正版光盘,该院认为,关于涉案专辑,音××协提供了光盘及外包装署名明确载明了著作权人及版号的合法出版物,授权合同也对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展进行了约定,在王威迪未能提供涉案专辑非正版光盘及著作权人对合同到期是否续展有提出异议的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音××协对涉案侵权行为合法拥有诉权,对王威迪的上述抗辩,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法院认为,王威迪侵害了音××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本案中,认定王威迪是否侵权的关键证据是公甲。音××协提供的公甲及其所附U盘、发票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王威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设备中将音××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03首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公乙行放映。王威迪的上述行为,应取得音××协的合法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王威迪并未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使用费,故王威迪侵权行为成立。辩称未自行复制涉案歌曲,歌曲来源于案外人为其安装的点播系统自带曲某。该院认为王威迪虽提出上述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的设备安装合同,亦不能证明其与案外人对涉案歌曲著作权有无约定,故对王威迪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法院认为,王威迪存在侵权的事实,应当承担向音××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音××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王威迪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关于音××协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音××协提供了结账单及发票,故该院对此依法予以酌定。该院将综合考虑涉案10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王威迪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音××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音××协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授权期限介于2008年至2011年之间开始,对本案侵权行为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2.王威迪系青田县鹤之夜娱乐城个体工商户业主,该会所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经营范围为卡拉0K;3.音××协为本案消费支出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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