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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终字第26号(5)
    综上,上诉人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00元,由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少春
    审 判 员  苏 虹
    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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