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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终字第26号(5)
综上,上诉人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00元,由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少春
审 判 员 苏 虹
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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