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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终字第28号(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癸竣工验收合格,中标合同无效,应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就本案而言,广厦××与嘉业××所签订的施甲同补充协议载明,“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原合同(示范文本)为本协议的附件,有着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条款中如相互有抵触之处,则按本协议为准。”此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亦载明,补充协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表明签订施甲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从具体履行角度分析,嘉业××提供的证据13支付审批材料中,申请日期分别为2008年4月30日(444万)、5月15日(158万)、8月29日(308万)、9月16日(316万)、10月10日(666万)、10月22日(462万)、12月7日(316万+462万+666万)以及申请日期空白(666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合同或结算金额”栏均记载“×76%”(下浮24%)之内容,表明双方当事人在施工中按照下浮24%结算应付工程款,即实际履行了施甲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应以施甲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即工程造价以约定的24%下浮率计算。
    其次,关于工程造价具体分项数额的认定问题。第一,人工工价补差。根据2010年7月27日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浙江省预算定额(一九九四)版遗留问题的综合解释》“3、人工是否可计补价差?答:工程子在2005年1月1日之前订立,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甲方某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工程子在2005年1月1日以后订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双方协商计补差价。”应理解为工程子在2005年1月1日以后订立,人工工价补差应予支付,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就人工补差并未达成协议,但考虑到工价上涨为客观事实,且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支持5831817.6元(9719696元×60%)。第二,工程配套费。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单等材料,对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玻璃雨篷、铝塑板干挂等四项计取工程配套费,广厦××提出除上述几项外,尚有业主自理的电梯、弱电、暖通、消防、智能化、进户门、百叶窗、钢支撑、汽车坡道的雨篷以及无框门等未计取工程配套费。经审查,广厦××就该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上述工程丑未经结算,故对上述项目工程配套费问题不作审查,广厦××可待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第三,6号、9号联系单。嘉业××对2009年10月6日(6号)、2009年10月10日(9号)二份工程寅系单某出异议,认为签名人员是否系本人签名不能确定。经审查,上述二份工程寅系单甲业公司、广厦××及监理单位盖章,嘉业××亦对公章真实性予以认可,嘉业××虽对签名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联系单真实性予以认定。第四,保修金。根据施甲同补充协议约定,“九:质量保修及保修金返还: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决算审定总价的5%。2、保修金待二年期满后一个月内返还(无息),多退少补”。案涉工程于2010年6月3日竣工验收,距今未满二年,故对广厦××要求返还质保金之诉请不予支持,广厦××可待到期后依法另行主张。
    二、反诉部分。嘉业××反诉要求广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竣工导致的逾期交房损失及利息,此外,嘉业××还要求广厦××立即提供市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完整竣工资料及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广厦××签署的办理工程壬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经归纳,反诉部分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广厦××是否构成逾期竣工问题,二是工程辛是否符合约定问题,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提供问题。
    首先,关于广厦××是否构成逾期竣工问题。根据施甲同补充协议约定,工期自开始挖土起总工期为420日历天竣工。此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二期补充协议,约定“5、有关施工工期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原审法院认为,二期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工期另行协商,系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施工工期,即改变了之前420日历天的工期约定,现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工期另作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实际施工时间未有异议,也即广厦××不构成逾期竣工。有鉴于此,嘉业××要求广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竣工导致的逾期交房损失及利息之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工程辛是否符合约定问题。根据施甲同补充协议约定,“四、质量等级:4、要求:主体为优质,综合评定为优良,力争创杯。”2010年6月3日嘉业××、广厦××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五方对涉案工程卯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主体为优质,综合评定为优良”,但并未约定未达到该标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现涉案工程癸综合验收为合格,已达到建筑工程辛一般标准,故嘉业××要求广厦××支付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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