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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34号(2)
    骆××答辩称:骆××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5即薛甲的调查笔录。虽然系庭后提交,但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查清事实,且法律也没有禁止开庭后的调查取证,故是合法有效的。对该调查笔录原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程序上是合法的。薛甲所作的陈述不是孤证,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原审对此予以采信正确。案涉的股权转让属于内部股份转让,并不违法,是合法有效的。陈甲在上诉理由中陈述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晓船舶所有人为福海海公司,陈甲对于船舶是不可能登记为共有船舶的情形,其是知道及应当知道的,并不存在隐瞒。船舶抵押是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查询的,属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情。根据查明的事实,陈甲不但知道“双某2”轮向某某抵押担保融资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而且就该1000万元抵押贷款同“双某2”轮的船舶登记人福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甲达成了有关《“双某2”轮股东协议(合同)》,故骆××并不存在陈甲所主张的骆××隐瞒“双某2”轮已向某某抵押担保融资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陈甲提供如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1,2011年9月25日薛甲出具的承诺(保证)书。拟证明骆××与陈甲签订“双某2”轮股份转让协议时,并未向陈甲披露“双某2”轮存在抵押1000万元的事实。证据2,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的“双某2”轮船舶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拟证明在陈甲未入股“双某2”轮的2006年期间,“双某2”轮的作价为1250万元的事实。证据3,“双某2”轮各合伙经营人投入资金及份额和其它说明。拟证明骆××及福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甲隐瞒“双某2”轮已经被宁某银行科技园区支行抵押贷款400万元谎称为正在向某某申请办理贷款400万元,并向陈甲承诺,按照陈甲的股份比例可享受67万元贷款利益但最终未实际履行的事实。证据4,2010年5月4日陈甲与福海公司签订的“双某2”轮相关协议(合同)。拟证明通过银行抵押贷款400万元,自然人股东陈甲可以按入股比例享受67万元,并不是薛甲对骆××所作的陈述。证据5、证人竺某某当庭所作的证言。拟证明骆××在与陈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没有向陈甲出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双某2”轮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骆××及福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甲未向陈甲披露“双某2”轮已经抵押担保1000万元的事实;薛甲曾提出要将“双某2”轮向某某抵押400万元,按照所占比例,陈甲可以享受67万元的贷款利益。
    骆××质证认为:陈甲提供的上述证据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甲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审中新的证据,因为它既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不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某某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故对上述证据应不予采信。但为了配合法庭更好的查清事实,在坚持上述意见的同时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薛甲的调查笔录,承诺(保证书)是受胁迫的情况下由陈甲老公写好后让其照样抄的一份,故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3,关联性有异议,故对真实性不予质证。对证据4,对三性均有异议,且该份协议早已作废。对证据5,陈甲与证人关系较好,证人自己也介绍其和陈甲的丈夫是同一公司,证人与陈甲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况且其陈述也只能证明其在的时间段的相关情况,双方签字、谈判、付款时均不在,故其证言对本案不产生任何影响。
    骆××提交如下反驳证据:证据1,薛甲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股份转让事宜由竺某某牵线,但谈判、签协议、付款竺某某均未参与;竺某某与陈甲关系比较好。证据2,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及骆××代理人对薛甲作的调查笔录。拟证明陈甲提供的承诺(保证)书是受胁迫所写,由陈甲的老公写好后让其照样抄了一份,其中关于“至今没向陈甲说明借款事实”这句话是为了求太平而违心写上去,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情况是骆××代理人向其所作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中所讲的内容。陈甲与福海公司签订的“双某2”轮相关协议(合同)早已作废。
    陈甲质证认为:对证据1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竺某某不仅是陈甲和骆××股份转让的介绍人,而且在签订协议、谈判、及5月4日付款时,其均在场;竺某某与陈甲系一般关系,不构成利害关系;薛甲无论在原审调查笔录中还是情况说明中所作的陈述与陈甲提交的承诺(保证)书,均相互矛盾。对证据2,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薛甲的陈述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薛甲称承诺(保证)书因违心所写,既不具有真实性,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薛甲称“事实情况是我上次你们来做调查笔录所讲情况,那些才是事实”系虚假陈述,与客观事实相悖;薛甲在调查笔录中陈述:2010年5月4日的有关“双某2”轮股东协议(合同)是两回事情,与另一份合同不搭界,这份合同没有实行过作废掉了。并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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