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105号(3)
成功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成功某某违约在先错误。根据双方的《船舶买卖合同》约定:成功某某于2011年7月21日将第二期款项450万元支付给韩××等后,涉案船舶“远翔17”轮的风险和费用就由成功某某承担。考虑到时值台风季节,“远翔17”轮停靠在原锚地不安全,故成功某某就与韩××等协商将船空放至福建平潭。原审判决却认定成功某某未经韩××等同意,系自行将涉案船舶转移至福建平潭,构成违约。其次,根据原审判决的认定,韩××等不及时去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是因为担心其办理完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后,成功某某不支付第三期款项,但此种认定无法解释韩××等再三向成功某某出具含有惩罚性条款的承诺书。二、原审判决对成功某某诉请的租金损失不予支持不当。成功某某与正宏公司的船舶光租合同约定成功某某将涉案船舶租与正宏公司,每月租金为2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船舶光租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涉案船舶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由此认定该船舶期租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船舶租金损失非韩××等订立涉案船舶买卖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成功某某造成的损失错误。成功某某和正宏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约定,成功某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天内向正宏公司交船。按照成功某某与韩××等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2011年7月21日成功某某支付第二期船款后,韩××等在7月22日就应办理“远翔17”轮相关证书注销手续。正是因为韩××等未及时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造成成功某某无法向正宏公司交付有效的船舶证书和资料,从而无法交船,韩××等应对此负责。三、原审判决对成功某某诉请的船员工资损失全部不予支持不合情理。成功某某提供了“远翔17”轮船员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原审判决应该支持成功某某的该项诉请。四、原审判决对成功某某诉请的补偿款不予支持于法无据。成功某某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的证明及2011年10月18日的保证函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对其效力予以认定错误。综上,原判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支持成功某某的诉讼请求。
韩××、陈甲、洪××共同答辩称:一、成功某某未有损失存在,即使有损失也不是韩××等造成。合同签订后,成功某某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船款的情况下将船舶擅自移走,使得韩××等失去对船舶的控制,双方的权某某务平衡被打破,为了自己的利益,韩××等没有及时去办理船舶过户手续。二、成功某某主张的损失无证据支持。成功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向船员支付工资,同时,成功某某与正宏公司的船舶租赁合同真实性无法验证,是否实际履行也没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故其称船舶租金方面的损失并不存在。此外,成功某某无权向韩××等索赔所谓的补偿款。综上,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二审期间,成功某某向本院提交一份显示成功某某股东薛乙与韩××于2011年7月26日至11月间的手机短信往来的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发票及装有薛乙手机(139××××2222)SIM卡的手机,拟证明薛乙曾用(139××××2222)手机与韩××手机(186××××6666)沟通商洽将案涉船舶移至福建等事宜,韩××对于移动船舶未表示反对,成功某某的移动船舶行为不构成违约。韩××等经辨认后确认韩××曾使用号码为186××××6666的手机;手机内短信内容与打印件内容一致,从手机短信显示内容看系手机号为139××××2222与手机号为186××××6666的机主之间往来短信亦予确认。但是对短信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上述短消息完全可以通过软件编写,并可保存在任一手机上。为此,韩××等提供一部号码为188××××5283的手机,该手机短消息显示其曾与139××××2222机主有短信往来,内容及发送时间均与成功某某提供的短信记录时间一致。故成功某某对该证据材料不予认可,认为系其事后运用软件编写。本院认为,在成功某某提供的短信等证据形式真实性可以确认的情况下,韩××等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反驳证据系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成功某某的短信系运用软件伪造;短信内容中有韩××要求成功某某替其父亲买票并送其进站等内容,此内容也与韩××在二审中关于其父亲随船至福建的陈述相某合,故本院对该短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能否证明成功某某的待证目的,本院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成功某某在二审庭审后还口头向本院申请证人耿某某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成功某某的诉请不符法律规定,故对于成功某某的此项某请,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除“成功某某将‘远翔17’轮空放至福建平潭,但未征得韩××等同意”之外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1年7月26日至2011年9月1日,成功某某股东薛乙与韩××有多次手机短信来往,其中涉及韩××要求薛乙关掉涉案船舶卫星定位、妥善保管船上体系资料、为韩××父亲买好动车票送进站及款项催讨等内容。二、韩××在二审期间陈乙父亲随船至福建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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