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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终字第1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商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气象路××号(嘉兴市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4F)。
    法定代表人:倪××。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气象路××号(嘉兴市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4F)。
    法定代表人:倪××。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皮革出口加工区××号。
    法定代表人:李××。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号。
    法定代表人:余××。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
    上诉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嘉兴市××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公司)与上诉人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浙江××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桥××),被上诉人浙江××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交投××和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唐××,圣邦××和森桥××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地××、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3月2日,圣邦××通过嘉兴市产权交易中心以5000万元的价格中标竞得公××公司在浙江苏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浙江苏某某司)的30%股权,双方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圣邦××于同日支付了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交易费某43万元。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由于某某公某与浙江苏某某司之间存在着矛盾,圣邦××于2006年7月28日又将上述股权以4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嘉兴市苏乙国际贸易有限公某。
    根据嘉兴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出让须知》第六条第2项以及圣邦××与公××公司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受让浙江苏某某司30%股权的单位,须在成交后收购盐城市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盐城苏嘉某某)。2006年7月31日,交投××、公××公司与圣邦××、森桥××、福地××、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交投××和公××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盐城苏嘉某某的90%和10%股权转让给圣邦××和森桥××。盐城苏嘉某某曾于2003年10月18日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份《盐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盐城苏嘉某某受让盐城市解放南路面积为578076.8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339307平方米已支付土地出让金35587.5786万元(该款由公××公司代为垫付),并办理了编号为“盐国用(2004)字第02500000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有未支付出让金及未办理土地证的238769.83平方米某某受让权某。上述土地及土地受让权某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须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应清偿债务35587.5786万元,财务费某5873.76万元,总计42461.3386万元。圣邦××应支付交投××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应向某投公某清偿债务32028.82074万元,承担财务费某5286.384万元,合计38215.20474万元;森桥××应向某投公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清偿债务3558.75786万元,承担财务费某587.376万元,合计4246.13386万元。受让方承诺,在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同时,圣邦××和森桥××连带向某投公某清偿前述35587.5786万元债务及5873.76万元财务费某。受让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天内向转让方支付上述款项金额的30%,剩余70%应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且该70%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天计算)资金占用费并与转让款一并支付。若受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各项款项,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由诉讼引起的有关诉讼费某、律师费某等由受让方承担,并按以下原则处理:逾期在六个月内的,则逾期期间内的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上浮10%计算,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则应向出让方再追加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交投××截止至2006年3月27日共为盐城苏嘉某某垫付了土地出让契税1380万元,该款由受让方按其受让股权的比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交投××。对于以上各项款项,由福地××和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还约定:出让方未能按约转让盐城苏嘉某某所有的339307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及238769.83平方某某有土地的出让合同权某的,应赔偿受让方因未能取得该宗土地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但由于盐城市政府部门等非出让方的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该协议同时约定二期土地权证的办理具体事项由双方与浙江苏某某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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