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终字第16号(3)
自2007年10月9日至2011年4月1日,圣邦××和森桥××又陆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代偿债务、财务费某等。以下同)15850万元,加上首期付款14119万元,共计付款29969万元,股权转让款本金部分尚余13872.3386万元未支付。交投××和公××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某某费133万元。
浙江森桥实业集团有限公某于2010年3月1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圣邦××;海宁市森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于2007年2月8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浙江××桥置业有限公司,即森桥××;海宁白杨皮革有限公某于2008年2月14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浙江××农业有限公司,即福地××。
2007年9月23日,圣邦××、森桥××与海宁市中远房产有限公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圣邦××和森桥××分别将其持有的在盐城苏嘉某某的股权转让给了海宁市中远房产有限公某,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此时盐城苏嘉某某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交投××和公××公司的诉讼请求:1.圣邦××和森桥××连带清偿股权转让款15872.3386万元,利息6562.46万元(暂计算至2010年8月20日,利息请求支付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违约金3933.03万元。2.圣邦××和森桥××连带承担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某某费133万元。3.福地××与朱××对上述两项款项的支某某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圣邦××、森桥××、福地××、朱××共同承担。诉讼过程某因圣邦××于2011年4月1日又还款2000万元,交投××和公××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圣邦××和森桥××连带清偿股权转让款13872.3386万元,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圣邦××和森桥××反诉请求:1.公××公司赔偿圣邦××在浙江苏某某司股权转让中的损失143万元;2.交投××赔偿圣邦××在盐城苏嘉某某股权转让中的损失11248.79万元,公××公司赔偿森桥××在盐城苏嘉某某股权转让中的损失1249.86万元;3.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交投××和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某均存在违约行为,圣邦××和森桥××在2007年4月4日之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双方签订的关于盐城苏嘉某某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合法有效。交投××和公××公司在与圣邦××和森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办理交接手续时,未将盐城市国土局即将停止供应剩余土地的信息及函件及时向圣邦××和森桥××披露和移交,致使圣邦和森桥××未能及时了解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二期土地存在着不能交付的风险,也使圣邦××和森桥××失去了与盐城市国土局协商补救的良好时机,并最终未能取得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未办理土地证面积为238769.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故交投××和公××公司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丙在过错并构成违约。因圣邦××和森桥××接管盐城苏嘉某某并得知盐城市国土局要解除浙江苏某某司与其签订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积极会同嘉兴市国资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及本案两原告与盐城市相关方进行了协商,并于2007年4月3日由盐城苏嘉某某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最终确定了土地供应的面积及位置。在此过程某,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权某始终处于未确定状态,故圣邦××和森桥××可以交投××和公××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此期间圣邦××和森桥××拒付转让款的行为不构成延迟付款,也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由于交投××和公××公司的违约事实已确定,此时圣邦××和森桥××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等责任,但不能再以对方履行不当而拒付股权转让款,故2007年4月4日后圣邦××和森桥××未能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圣邦××和森桥××的违约责任。截至2011年10月1日,圣邦××和森桥××尚欠交投××和公××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13872.3386万元,该款理应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双方的本意是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另70%的股权转让款,但六个月内圣邦××和森桥××仍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该笔六个月的资金占用费为845.0051万元(29722.3386万元×5.4%÷360×18天+29722.3386万元×5.58%÷360×166天)。关于六个月以后的未付款利息,由于2007年4月4日之前这段时间圣邦××和森桥××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该段时间内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而从2007年4月4日起,因圣邦××和森桥××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在计算该段时间内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818.3871万元(详细计算见附表)。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再加收每日万分之五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约定违约金不应超过损失部分的30%,故酌定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计算至2011年12月26日为1163.6774万元。此外,由于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若受让方未能按协议约定付款引起诉讼,有关诉讼费某包括律师费某由受让方承担。故交投××和公××公司为本案诉讼所应支出的律师某某费某133万元,也应由圣邦××和森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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