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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终字第16号(7)
    基于上述分析,导致二期土地238769.83平方某某有出让土地的未能交付,与股权转让方交投××和公××公司是否披露盐城市政府停止供应剩余土地的信息及函件没有必然关联,交投××和公××公司履行中虽有瑕疵但并构成违约。
    (三)圣邦××、森桥××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及交投××和公××公司是否应赔偿圣邦××、森桥××可得利益损失。1.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有盐城苏嘉某某100%股权及其相关权益。交投××和公××公司已依约交付了盐城苏嘉某某100%股权及其相关权益和含盐城苏嘉某某所有的339307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从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看,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价格就是交投××和公××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及盐城苏嘉某某因购买一期土地形成的负债(即交投××和公××公司代偿的一期土地出让金35587.5786万元及其财务费某5873.76万元),合计42461.3386万元,转让价款中并不包括二期土地价值因素。由于上述的二期土地出让合同权某未作估价计入转让款,圣邦××和森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2.据前所述,本案系股权转让而非土地出让,造成涉案二期土地出让不成有诸多因素,系转让的目标公某持续经营活动范畴内的风险。就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反映,圣邦××与森桥××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况且圣邦××和森桥××最终也与盐城市国土局对出让土地数量达成合同,并已履行完毕。而上述合同也未征求交投××和公××公司同意。现又依据2006年未披露函件这一行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明显存在不诚信,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该双务合同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分别为交付股权和支付股权转让款。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于履行义务在先的对方当事人有无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主合同义务。但在本案中,转让人交投××和公××公司已经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交付股权,且已经将目标公某的印章和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圣邦××和森桥××,转让人并没有违反其法定和约定的主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受让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当,判令交投××和公××公司赔偿圣邦××和森桥××可得利益损失252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圣邦××和森桥××拒付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价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圣邦××和森桥××反诉要求交投××和公××公司赔偿损失12498.65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令圣邦××、森桥××承担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
    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对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另70%的股权转让款仍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利息,该约定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涉款项需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系双方协商一致,已经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对于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4月4日之前这段时间圣邦××和森桥××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该时段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应予纠正。经计算该时段仍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290.23861万元(29722.3386万元×5.58%÷360×63天)。一审法院对六个月的资金占用费为845.0051万元、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818.3871万元计算方法合理,予以采纳,但该院酌定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过高,应调整为10%。经计算至2011年12月26日为违约金6953630.81元。对其余部分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浙江苏某某司股权转让损失143万元及设计费、模型制作费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是否应予以赔偿。对于浙江苏某某司股权转让损失143万元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对此不予审理,并告知圣邦××应通过另诉或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当且有相应的依据。对于设计费、模型制作费等系房地产企业正常支出,均和一期土地相关,本案不存在二期土地的设计问题,故要求对方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圣邦××和森桥××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交投××和公××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福地××和朱××对圣邦××和森桥××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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