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终字第16号(8)
二、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三、圣邦××和森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交投××和公××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13872.3386万元、资金占用费845.0051万元、逾期付款利息6108.6257万元、违约金695.3630万元以及律师某某费133万元,以上合计21654.3324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1年12月26日,以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圣邦××和森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圣邦××和森桥××的上诉。
五、驳回交投××和公××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圣邦××和森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668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6941元,均由圣邦××和森桥××连带负担;福地××和朱××对上述圣邦××和森桥××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215.50元,由圣邦××和森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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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 梅
代理审判员 梅 冰
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吕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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