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民终字第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街道(上虞竺可桢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项甲。
委托代理人:范××。
原审被告:北京市××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号。
法定代表人:孙××。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田××。
上诉人吕××为与上诉人浙江××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原审被告北京市××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上诉人大舜××的委托代理人范××、原审被告路桥××的委托代理人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金甲温高速公路丽青段2002-177-2-19标段丙公开招标,路桥××以总价20892.80万元、工期28个月的结果中标。2003年1月8日,丽青段指挥部与路桥××签订工程寅同协议书,将第十九合同段K184+600至K190+055,长5.455KM,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有特大桥0.73座,计长2698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发包给路桥××。2003年5月18日,路桥××与大舜××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路桥××负责必须由其名义实施的所有工作,监督协助大舜××圆满完成工程甲施甲,大舜××负责圆满完成工程乙的实施某作,并对路桥××负责;结算方式:项目部在丽水开设的财务账户由路桥××管理,在收到业主拨付的经费后,扣留大舜××应上缴部分,余额全部划转到路桥××在青田开设的财务账户上,该财务账户由大舜××管理,路桥××委派的财务人员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大舜××应承担的费用及其他权某义务。
2003年6月6日大舜××与吕××签订工程丙承包某某,将该工程乙中的温溪沿江特大桥、路线桩号K185+600~K185+357.5段甲土石方甲(包括变更的签证工程丁)工程戊包给吕××施某,双方约定相关权某义务,其中工程造价为总包某某价16000万元;总工期830日历天;在工程造价中吕××应承担的费用:工程税费全部由吕××承担,大舜××代扣代缴;上缴施某总承包某司管某某2.5%;上缴大舜××投标经营费1%等等。嗣后吕××按约施某,后因故退场,三方于2004年7月24日、2004年10月13日分别签订工程交接协议、工程交接补充协议。在工程交接协议中约定了对吕××已完成工程己结算方法,同时对涉及本案讼争标的物设备的结算约定为:“第七条:现场属于吕××的设备租赁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租赁合约”;而在工程交接补充协议第一条进行明确约定:“吕××在工地的所有资产折价1800万元,除桩基施某完成后移交给乙方的钢平乙、钢护筒外,其他资产归乙方所有”,该条款中的“乙方”是指“吕××”;第二条明确:“乙方施某的已完工工程(包括半成品),由乙方计量结算,发生的缺陷处理、桩头凿除及挡土墙外的回填费用由乙方戊担”;第四条第3款又明确:“2004年8月22日后撤走的设备按原价扣款(设备以交接清单为准)”。
2005年2月7日,吕××向某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1、根据北京方、大舜××及本人于2004年7月24日及2004年10月13日签订的工程交接协议和工程交接补充协议之条款精神,……按已核定工程丁、工程所有资产及100章戊工程、债权债务等冲抵结算后,大舜××再支付给吕××计柒佰捌拾玖万元整。2、本人承诺上述第一条明确的金额未包括以下几项费用:(1)吕××根据交接协议留在工地的钢平乙、钢护筒材料;(2)吕××施乙程乙不合格工程等处理费用与应扣费用,包括:a、桩基缺陷应扣处理费用b、梁板缺陷及梁板安装标高低于设计标高应扣处理费用c、吕××施某的尚未声测桩基处理费用(不合格桩基)d、桩基筑岛清理费用e、路某护脚、挡墙应扣不得计量填筑方量费用f、K186+325.5机通缺陷处理费用g、吕××材料补差应扣管某某及税金h、因多次闹事造成项目部试验室电脑主机、所有强度报告、路某施某原始资料缺失等项损失费用i、吕××已同意由大舜××暂扣的附件二所列项目的款项。3、本人同意由大舜××暂付吕××计肆佰万元整,余款待上述款项达成协议后再根据协议办理结算。4、本人保证在所有款项结清之前向项目部交付2003年和2004年所有财务凭证、账册。5、本人承诺在拿到预付的肆佰万资金之后立即支付本人在十九合同段乙的所有拖欠的工资,凡此后与本人发生工资纠纷的事宜均由本人负责,与大舜××、北京公司丙部无关。6、凡此后再发生的(或者在以前发生的不在项目部应付款项内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本人承担,与大舜××无涉。7、本人承诺不再以任某某由干涉工程庚。该承诺书含附件共五份,其中附件四第6项乙设备及材料款折价1800万元。该承诺书及五份附件均由吕××签名并捺印确认。2005年2月8日,吕××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大舜××现金支票共八张计肆佰万元整。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