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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辖终字第1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辖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长河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单××。
上诉人道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因与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初字第1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道××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理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建工××以道道××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经招投标,被告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与江虹路交叉口的生产基地项目由原告中标。原、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约定合同暂定价为8000万元,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桩基、土建、钢结构工程和电气、通风(防排烟)、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为820日历天。2009年7月18日工程某式开工。开工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进度严重受阻,给原告造成大量损失。原、被告于2012年2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提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量支付至95%,退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补偿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间原告的损失390万元等内容。2012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已完工程某某行核对,最终确认为13690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8161万元,尚余5529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未退还原告。另外,原告得知被告因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已被起诉,该项目也被法院查封,被告因资金问题实际已无力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故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施工合同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道道××立即支付工程结算款55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4.09万元(暂计算至2012年7月10日,此后利息仍须支付);2.被告道道××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逾期返还利息5.52万元(暂计算至2012年7月10日,此后利息仍须支付),前两项合计人民币6008.61万元;3.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拍卖,原告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建工××起诉的标的金额达到人民币6008.61万元,根据建工××起诉时我省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舸南
代理审判员 董 东
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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