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知终字第28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格国际贸易(××司,住所地上××中路××同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SHE××。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覃××。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隆××。
    原审被告张××。
    上诉人德格国际贸易(××司(以下简称德格××)、佛山市××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格××及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及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隆××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周××系名称为“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6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专利号为ZL0224××××.2,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3项权利要求,分别为:1.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其特征是将传统的转轴门或翻板门改成抽拉式上柜门、下柜门,其门饰板与碗盘架通过固定螺钉相连接,支撑和供碗盘架滑移的两侧滑轨均采用主滑轨、副滑轨的双轨结构。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特征是碗盘架两侧的滑轨,其主滑轨安装在隔热层外侧,副滑轨安装在隔热层内侧,内外侧的主滑轨、副滑轨可同步滑移。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其特征是主滑轨由滑槽、滚珠组成,副滑轨为一根圆棒,上有滚轮,滚轮的轴与碗盘架连在一起。针对该专利,佛山市顺德区索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光芒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人先后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专利复审委分别作出了第7041、8886、8887、8888、13164和13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决定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德格××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175万美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保税区内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其代理;家用电器、燃气灶具、卫浴设备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安装、维修等。张××系个体工商户,其开办的宁某市江某某品五金某某(以下简称益某五金某某)成立于2010年4月9日,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厨具、五金、电器、水槽的批发、零售。
    日××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制品、厨具、燃气具、家用电器等的制造。
    2011年9月16日,经奉化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周××通过其委托代理人马谷平以398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张××开办的位于宁波市××现代商城××楼××商××型号为“SCHE-300G”的消毒柜一台,并取得了盖有益某五金某某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该消毒柜包装箱上还标有“Teka”、“保洁方式:上层紫外线加臭氧、下层高温”及德格××的名称、电话、地址等,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也标有“Teka”、“TEKA工业集团在华独资公司”及德格××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网址等。所附的产品说明书还介绍了消毒柜产品的主要功能特点、特别注意、售后服务、主要技术参数等事项。经查,该被控侵权产品系德格××委托日××公司贴牌加工生产,双方曾于2011年5月签订定牌生产(0EM)合同书一份,约定德格××授权日××公司生产“TEKA”牌消毒柜,TEKA产品型号为“SCHE-300G”,供应商产品型号为“101W630T-G6.6-M4A.HB黑妹阁”,含税价833元人民币/台,德格××向日××公司下订单,每个型号或颜色生产量平均不少于100台,如果订单少于100台,日××公司有权不授受订单生产,本合同自2011年5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等。2011年5月27日,日××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涉案型号为“SCHE-300G”的消毒柜100台,日××公司在庭审中自认除供给德格××涉案型号的消毒柜外,还生产过一些同样结构的消毒柜,但使用的是日××公司的品牌。2011年10月27日,周××通过其律师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德格××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派人前来处理。2011年10月28日,德格××发函给张××,称由于公司内部产品调整,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销售德格“SCHE-300G”消毒柜,要求张××做好相关的后续工作。2012年4月12日,德格××向日××公司发函,称据该公司代理(2012)浙甬知初字第27号一案律师的通知,法院可能判德格××专利侵权并赔偿原告数十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定牌生产合同,以上费用将全部由日××公司承担。2012年5月28日,经奉化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周××委托代理人周琳来到位于宁某市江东区现代商城A馆6F-3商铺,对该商铺陈列的一台消毒柜(据该商铺内的一名女店员介绍和标签显示,该消毒柜的型号为“SCHE-300G”)进行了拍照,并取得了《德格2012厨房电器零售产品单页》宣传册一份及“方某某”的名片一张,该产品宣传册上标有德格××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网址等及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等相关信息,“方某某”名片上印的单位名称为“宁某一品贸易商行”,庭审中张××称该名称印错了,实际应为其开办的益某五金某某。将周××上述公证购买的涉案消毒柜与周××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周××认为该消毒柜已完全具备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三原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一、三原审被告立即停止对周××享有的“抽拉式双门双轨消毒碗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德格××、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的侵权产品,张××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德格××与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