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109号(2)
7、残疾器具费。因假肢厂家、型号种类繁多,价格和使用年限各异,综合考虑罗×年龄、伤残程度、其提供的假肢证明和发票、已配置一期假肢的实际情况,以及林××提供的工伤残疾器具配置标准,结合假肢市场价格,酌定假肢合理费用60000元/支,更换周期5年,赔偿期限计算20年,但第一期假肢仍按罗乙经实际安装的费用确定,假肢费为266000元;酌定年维修费用按5%计算,共计66500元(86000×5%×5+60000×5%×15)。两项合计332500元。今后罗×确需继续配置残疾器具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处理。林××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
8、鉴定费。鉴定费2180元,予以认定。
9、交通费和家属处理事故食宿费。罗×主张交通费和家属事故处理食宿费用各7000元,并提供了合计4472.5元的票据。票据所载费用尚属合理,此项费用以此为限,予以认定。
10、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结合案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
以上合计589149.58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林××为罗×在洞头县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765.38元,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预缴住院费40400元,垫付鉴定费2180元,并支付罗×生活费12900元(包括通过陈乙支付的5000元)。此外,陈甲已向林××支付5000元,向罗×支付5000元。林××和陈甲各实际支付51245.38元和1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以林××系其雇主、陈甲系侵权行为人、黄甲系获利方为由,要求林××、陈甲、黄甲承担人身损害责任。林××抗辩10205轮具有重大过错,该轮船舶所有人陈甲应为其船舶及船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且即使林××作为罗×的雇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向10205轮船东追偿;陈甲抗辩10205轮不存在过错,应由林××承担雇主责任,且罗×自身有过错;黄甲则抗辩罗×受伤与其所属的788轮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当时,10195轮、10205轮、788轮绑固在一起,罗×在船舶动车、船位调整过程某受伤,构成船舶侵权法律关系,船舶所有人应为其所属船舶及其船员承担责任,因此罗丙权某侵权法律关系向林××、陈甲、黄甲主张权利。此外,罗×受林××雇佣,在林××所属的10195轮工作,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其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林××应某担雇主赔偿责任。鉴于林××、陈甲、黄甲依据其所属船舶及其船员在调整船位过程某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因果关系抗辩,本案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同时根据本案及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林××对罗×依法应某担的雇主责任一并予以考虑,以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之间因同一事故引起多重诉讼。
罗×在10195轮船艉松缆绳过程某右腿被缆绳卷住受伤,导致该事故及其损害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10205轮动车进退操纵行为。赵某系10205轮船员,从事机舱工作,未持有驾驶船舶的适任证书,事故发生当时在驾驶台操纵驾驶10205轮,进退了几次,均未能调整好船位,明显缺乏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良好船艺。10195轮艉缆绷紧,罗丁其他船员提议在船舶尚在进退、缆绳受力的情况下松艉缆,致右腿被缆绳卷住受伤。10205轮及其船员赵某的操纵行为欠当,且与罗×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某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罗×松缆绳行为。10195轮以艉缆将三船整体与码头系固。在船位调整过程某,因艉缆绷紧,罗×在其他船员的提议下去松艉缆,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但罗×在船舶尚在进退、缆绳绷紧的状态下松缆绳,未把握好时机,未有效判断行为的危险性,从其右腿被缆绳卷住的事实来看,其在松缆绳当时,既未整理好放置于甲板上的缆绳,也未选择好站位,缺乏船员良好的船艺和经验,自我防卫意识明显不足,操作行为有过错,且与受伤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某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船员在操纵船舶及松紧缆绳过程某的指挥、沟通、协调和配合。事故发生当时,赵某在10205轮驾驶台动车操纵船舶,罗×在10195轮船艉松艉缆,其他3名船员在该两船船艏拉锚绳,赵某与罗×相互之间不在对方视域范围。驾驶台和船艏、艉之间,尤其是赵某与罗×之间,在船舶用车,锚、缆松紧过程某,缺乏有效的指挥、沟通、协调和配合,也是导致罗×在松艉缆过程某被缆绳卷住受伤的原因之一,10195轮和10205轮及其船员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三船绑固于一体的系泊状态。10195轮、10205轮、788轮三船绑固于一体,客观上增大了船位整体调整和船舶操纵难度,缆绳更容易因受力而绷紧,危险程度加大。尤其是,788轮艏艉均未抛锚或者系缆,仅以横缆绑固在10195轮,依靠10195轮前锚和艉缆固定船位,在船船员均在睡觉,未安排正常值班。就罗×在松缆绳过程某受伤的后果而言,788轮的系泊状态,虽非积极因素,但在客观上增大了事故发生、损害程度加重的可能性。对此,788轮应某担一定的责任。黄甲抗辩,事故发生当时,788轮5名船员均未参与船位调整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知情,船位是否调整以及会否触碰码头与其无关,也未从中受益。但另两船船员商议调整船位避免船艉触碰码头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是船员职务范围事项,不具有可责难性,自不能因为788轮船员未参与该行为而免除其前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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