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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09号(3)
    10205轮此前因修理机器需要,为方便搬运,将船移近岸边,以及因潮水影响导致三船整体位置移动,10195轮和10205轮船员商议重新调整船位,该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并不构成侵权。至罗×在松缆绳过程某受伤,中间已经介入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因素。因此,10205轮该行为以及因潮水影响致三船整体位置移动,仅是船员商议重新调整船位的原因,不作为罗×右腿被缆绳卷住受伤的原因力因素考虑。
    比较前述各项因素在罗×受伤损害中的原因力大小,陈甲作为10205轮船舶所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为其船舶及其船员赵某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责任份额确定为50%。罗×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89149.58元,陈甲应某担其中的294574.79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后,尚应赔偿罗×损失284574.79元。黄甲作为788轮实际所有人,应为其船舶系泊以及未适当安排船员值守等行为承担责任,责任份额确定为5%,即黄甲应赔偿罗×损失29457.48元。罗×自身行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责任份额确定为45%。如前所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因同一事故引起多重诉讼,依罗×主张,本案将林××对罗×所应某担的雇主责任一并纳入加以处理。罗×作为在船船员,为避免船舶触碰码头,在松缆绳过程某受伤,林××作为雇主,应依双方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根据罗×自身行为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据此,确定由罗×自行实际承担损失29457.48元(损失总额的5%),由林××承担损失235659.83元(损失总额的40%)。林××已实际支付51245.38元,扣减后,尚应赔偿罗×184414.45元。本案多数人侵权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林××、陈甲、黄甲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各当事人根据确定的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综上,罗×要求林××、陈甲、黄甲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家属处理事故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以前述确定的金额为限,予以支持,并由林××、陈甲、黄甲依确定的比例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其要求林××、陈甲、黄甲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林××、陈甲、黄甲关于赔偿额计算的抗辩,有理部分,予以采纳。至于陈甲提出,10205轮由包括其在内的三名股东实际所有,因罗×既未确认,也不同意追加其他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不影响陈甲先行向罗×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内部相互有纠纷的,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19日判决如下:一、林××、陈甲、黄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付罗×损失184414.45元、284574.79元、29457.48元。二、驳回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罗×负担15540元,林××负担2120元,陈甲负担3270元,黄甲负担340元。
    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判部分事实认定有误。2011年10月30日,10205轮由于修理发电机所需,擅自移动船位,后因未复位使船尾有触碰码头可能,于是10205轮船员开始单独调整船位,因三船同绑在一起调整难度较大,于是要求左侧的10195轮船员帮忙,配合进行操作。事发当天,林××未要求罗丙任何雇佣活动。原判认定的“10195轮和10205轮船员商议将船位往前移”、“原告罗×……其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与事实情况存在出入。二、原判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比例显失公平。1.原判未根据普遍联系原则将船位调整的原因和过程作为陈甲的过错之一进行认定。本案中,10195轮在渔港防波堤内最早停泊,抛了前锚系了艉缆,离码头10多米距离安全停泊了10多天,10205轮和788轮是此后自行靠泊过来,系了横缆与10195轮捆绑在一起。事发当天由于10205轮需要抬上抬下发电机,未解开横系缆,却擅自拉动了包括10195轮艉缆在内的缆绳,改变了原有的安全状态,才导致三船有触碰码头可能的相对危险局面。为了改变该局面,10205轮船要求调整船位,并要求罗×去解缆绳。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背景和总的原因,如果该因素不考虑进去,违反普遍联系原则。2.原判未将10205轮船员毛某某的过错因素考虑进去。通过笔录等证据我们知道,两艘船上毛某某最年长,船上经验最丰富,其他船员遵从他的意见,让赵某开船,也是他在边上指挥,赵某根据他手势开或停,毛某某应某担观察周边情况和判断10205轮开动的速度、角度的责任。由于他指派赵某开船和操作船舶过程某的指挥造成罗×重伤的事故。3.罗×主要是为10205轮的利益配合其船员进行解缆,10205轮在三船中最大最长,为避免可能发生的触碰,获利最多的也是陈甲方。三、原判适用的法律条文,没有一条可追究林××的责任。本案是以侵权法律关系审理的,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分担责任。没有法律规定责任转移或归责到无关的、未要求从事雇佣活动的雇主身上。因此,从公平角度或可能获利角度出发,林××承担10%的责任相对合理。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中林××赔付的内容,改判林××再赔付766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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