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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09号(5)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罗×负担15540元,林××负担810元,陈甲负担4580元,黄甲负担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被上诉人陈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青
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
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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