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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67号(3)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唛××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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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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