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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1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海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甲。
    委托代理人: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舟山××××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科××室。
    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陈乙。
    上诉人苏甲与上诉人舟山××××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宇××)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泓宇××的委托代理人张××、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于2012年10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泓宇××作为甲方、苏甲及案外人项某某作为乙方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甲方将三艘石油平台专用近海供应船发包给乙方甲。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甲方丙以每艘固定造价为4368万元,三艘合计为13104万元总包给乙方……;第五款约定:每艘约合1800万元设备(按合同市场价格计算),由甲方订购并付款,乙方丙届时可从每艘船舶造价中按支付凭证予以扣除;第七款约定:……乙方垫资6000万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船舶建造,并按月利率1.4%计息……。第二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交船周期为10个月,乙方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出具的日期为建造周期结束日期,实际交付以交接文件签署完毕为准,该船经浙江省船检检验合格,办妥船舶证书为交船条件;第2项约定:第一条船舶于2009年8月10日前交付,余下的每隔一个月交付一条……但是,本合同项下船舶实际交付时间为甲方付清承包造价款(包括垫资本息)后,每付清一艘交付一艘。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甲方预留每艘船舶余款3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船舶质量保证金经船舶3个月(船舶交接书签订日起算)的正常航运之下予以一次性付清。第五条约定:……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师费由败诉方乙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船舶建造期间,因工期超出《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双方进行协商并先后于2009年10月24日、2010年6月4日签署《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对部分事项进行变更。期间,项某某与苏甲于2010年5月7日签订退股协议书,项某某退出涉案三艘船舶的建造事宜。《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丙将《船舶建造合同》第一条第1款中的“每艘船舶固定造价为4368万元”变更为“每艘船舶固定造价为4850万元”……;同时,因甲方现购置的设备款额超出每艘1800万元的约定,乙方丙变更“该款限额为甲方自购设备为每艘约合2503万元,该设备款按支付凭证或合同从变更后的船舶造价款中予以扣除”;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丙将《船舶建造合同》第二条第5款第2项“本合同项下的第一条船舶于2009年8月10日前交付,余下的每隔一个月交付”变更为“本合同项下的第一条船舶于2010年6月7日乙方将船检证书副本交甲方……余下第二条船舶于2010年7月25日前交付,第三条船舶于2010年8月5日前交付。”余下两条船若甲方购置的主要设备调试中出现自身质量问题,根据联系单修复的时间,船舶交付时间予以顺延……;第三条约定: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余下两条船舶和船舶建造资料及证书……违约金按每逾期一天10万元计取;第四条约定:甲方代为乙方支付的设备款、工人工资,三条船共计约122万元,甲方丙承担72万元,余下50万元由乙方乙担……;第七条约定:……乙方先前支付的25万元船舶设计费,甲方付款时一并返还给乙方;第九条约定:本次参与调解的律师费20万元,乙方丙承担其中5万元……。
    苏甲依《补充协议》约定向某某公某交付了第一艘即“民龙××01”船。2010年11月22日和2011年1月24日,第二艘即“民龙××02”船和第三艘“民龙××03”船分别某某,泓宇××同时取得了两船的船舶所有权。
    2011年3月24日,苏甲、泓宇××签订《交船协议》,第1条约定:双方经结算确认,甲方(泓宇××)已支付乙方(苏甲)三条船造价款2660万元(其余应扣除款项由双方分别按合同结算),另截止2011年3月15日(此后利息另按实际计算),双方认可无争议的乙方造船垫资款利息为10241614元(尚有争议的部分垫资款利息计取,待日后再行协商处理);第2条约定:双方丙交船时支付船舶造价款4000万元,垫资利息7598622元(其余应付款项及应扣款项由双方在交船后分别协商解决)……;第3条约定:乙方丙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民龙××02号和民龙××03号交付给甲方……;第4条约定:……并同意(甲方)按合同约定暂扣每条船300000元质保金,待2个月后船舶无质量异议情况下支付给乙方;第5条约定:现尚存的部分垫资利息及违约责任某担的争议,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再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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