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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18号(5)
    四、关于某某公某是否应返还60万元质保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的问题。苏甲主张泓宇××返还质保金60万元并赔偿损失。泓宇××答辩认为“民龙××02”船存在航速慢的质量问题,应扣除60万元质保金,为此提供了航海日志、函和报告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民龙××02”船于2011年4月1日实际交付给泓宇××后,泓宇××提供的航海日志只能反映“民龙××02”船在航行过程某某对偏慢的事实,但船舶航行偏慢可能因多种因素引起,并不能必然证明船舶不能正常航行而存在质量问题;泓宇××提供的拟证明“民龙××02”船存在质量问题的函亦是在交船二个月之后向苏甲发出,已超出《交船协议》中约定的二个月质保期限。故泓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民龙××02”船存在质量问题,其继续扣留60万元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苏甲要求返还质保金的诉请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交船协议》第4条关于“同意按合同约定暂扣每条船300000元质保金,待2个月后船舶无质量异议情况下支付给乙方”的约定,泓宇××应于2011年6月1日返还质保金,逾期未还,应自此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五、关于甲师某某担问题。苏甲在本诉中主张由泓宇××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3.39万元;泓宇××在反诉中主张由苏甲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0万元。苏甲、泓宇××为此均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及收据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苏甲、泓宇××在《船舶建造合同》第五条中作出了律师费由败诉方乙担的约定,该约定内容并不明确,根据本案实际,苏甲、泓宇××各自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故对苏甲的该本诉诉请和某某公某的该反诉诉请,均不予支持。
    综上,苏甲、泓宇××船舶建造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戊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判决:一、泓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甲支付造船款361.8万元、垫资款利息299.6807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泓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甲支某某留的质保金6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苏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公某违约金300万元;四、驳回苏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泓宇××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7200元,由泓宇××负担46444元,由苏甲负担1407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由泓宇××负担74850元,由苏甲负担23150元。
    苏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1.原判认定“泓宇××陆续与相关某某签订了37份船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总计为7537.8197万元”这一事实有误。本案中,泓宇××一审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及发票,且合同价款有变更及虚假签订的情形存在。2.自购设备款多少应予扣除应由审价机构来审核,原判在泓宇××未提供发票及支付凭证且在未经审价鉴定情况下仅以37份合同来判定每艘自购设备已达2503万元存在错误。二、原判对二氧化碳系统的价款仅认定10.8万元有误,该价款应为15万元。苏甲提供的供货合同的价款为14.4万元,已开收据10.8万元,余款由苏甲与销售单位另行结清未开收据,但订货合同14万元多加其他运输等费用总计为15万元。三、原判以2503万元每艘含税的自购设备款来扣减船款错误。《船舶建造合同》第一条约定苏甲不提供发票即船款应视为“不含税”,但泓宇××提供的37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大部分含税,条款结算时应符合对等及公平原则,法院在核定设备款时应剔除税款。四、苏甲在原审中主张对《补充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符合法某某。1.苏甲系小学文化,拟定《补充协议》的律师系泓宇××原审代理律师及常年法律顾问,有被误导情形。2.《补充协议》将每艘船舶造价调整至4850万元,调整差额为482万元,调整理由主要基于用料及项目增加导致工时费及返工费增加等,而泓宇××自购设备却增至2503万元,差额为703万元,二者调整不对等,系显失公平。3.苏甲已于2011年3月17日发函即在一年内已主张要求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对支付船款361.8万元的判决,依法改判泓宇××支付船款2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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