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118号(6)
泓宇××针对苏甲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答辩称:一、关于自购设备款的问题。1.《船舶建造合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不提供发票的约定是泓宇××对苏甲特定义务的豁免,不能推定泓宇××承诺在自购设备款时扣除税款。2.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凭据或者合同都是扣除自购设备款的有效依据,现在苏甲否认合同作为扣除依据的有效性,要求泓宇××提供付款凭证及发票,与约定不符。3.苏甲原审提出要求法院进行审价鉴定,如果说凭现有的证据对价款可以作出确认,就不需要通过专业的审价机构进行鉴定。二、原审判决认定二氧化碳系统的价款为10.8万元正确。因为尽管购货合同约定价款为14.4万元,但收据显示价款是10.8万元,按照证据的一般认定规则,原审法院对10.8万元予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关于《补充协议》是否应予撤销问题。1.本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苏甲作为有建造船舶经验的制造方不存在经验缺失的情形。2.《补充协议》虽然调整了造船款和自购设备款的数额,但该调整并不存在权某某务的失衡。签订《补充协议》之前,苏甲多次延期的行为已经给泓宇××造成了损失,而根据《补充协议》第十条,泓宇××放弃了相关的索赔权,故《补充协议》基于双方利益的平衡签订。3.涉案合同履行长达数年,双方一直在沟通协商,对各自的权某某务有清醒的认识,不可能到结算时才产生重大误解。4.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苏甲发函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撤销权。苏甲没有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依法归于消灭。综上,请求驳回苏甲的上诉请求。
泓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苏甲酌定承担逾期交船违约金300万元,与事实不符,有失公允。1.泓宇××与中海油公某签订的作业合同约定每天租金6万余元,因逾期交船导致可得利益损失约2800万元。2.苏甲虽辩称逾期交船系泓宇××要求返工、改装等所致,但从其提供的证据看,该抗辩事由不具有合理性。苏甲与泓宇××签订《补充协议》时,距离双方约定交付“民龙××02”、“民龙××03”船分别仅余1个月零21天及2个月零1天,故应推定苏甲确信其能按期交船。且苏甲亦从未主张因泓宇××行为导致停工,故涉案两船除了有泓宇××设备迟延、项目更改等原因外,主要系苏甲自身原因所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苏甲支付某某公某违约金600万元。
苏甲针对泓宇××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答辩称:苏甲在本案中没有违约,逾期交船的责任全部应由泓宇××承担。1.签订《补充协议》时,行为人已经能够预见到,泓宇××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设备调试,是可以按时交船的,否则《补充协议》不可能约定那么短的两个月交船期限。2.逾期交船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改装,改装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根据《补充协议》的变更图纸予以改装,这是逾期交船的最重要原因,二是泓宇××根据中海油公某的要求私自进行改装,这部分加装导致了交船的延误。第二个原因是泓宇××提供设备和调试造成延误。第三个原因是泓宇××不按约支付船款,泓宇××在第一艘船交付以后,故意拖延付款时间。请求驳回泓宇××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苏甲向本院提交了浙江成洲船厂与浙江民龙海洋船务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民龙公某)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两份,拟证明泓宇××根据用户中海油公某要求对涉案船舶进行改装,两份协议系事后补签。泓宇××对前述证据材料辨认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民龙××02、民龙××03船的改装是对管路等小部分进行改装,所以才和苏乙方签订该协议,由泓宇××自己人员进行改装。
泓宇××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三组证据材料:第一组,设备采购合同的支付凭证、尾款结算证明以及自然人供应商身份证明,拟证明泓宇××已经支付了包括原审法院认定的37份合同在内的27个公某或个人的设备款,已经超过了每艘2503万元的限额。第二组,5张照片,拟证明苏甲提出有异议的9份合同的设备,通过照片可以看出已经安装于乙案船舶。第三组,2008年5月19日中海油公某与泓宇××签订的《船舶租用意向书》一份、中海油公某与泓宇××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3月签订的《船舶作业合同》三份,拟证明泓宇××与中海油公某原来的租船价款为每天7万元,正式租船合同中每天租金为6.42万元,该合同差价即为泓宇××应向中海油公某支付的违约金。苏甲对泓宇××提供的前述证据材料辨认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材料,对所有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下列支付款项有异议:通过民龙公某汇出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对合同21、28、37、38、39、40、41的实付金额有异议;不认可合同19及其支付金额;对超出合同价款支付的款项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一组证据中的尾款结算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浙江汉力士船用推进系统公某(以下简称汉力士公某)的证明有异议,泓宇××是和浙江赛耐实业有限公某(以下简称赛耐公某)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而非汉力士公某。对第二组证据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拍于乙案船舶。对第三组证据的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泓宇××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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