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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118号(7)
    本院认为,因泓宇××对苏甲提供的两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协议书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关于民龙××02号船的协议书签订于2010年12月15日,并载明“对民龙××02号船作开航前的整改项目(12月14日开始)”,故该协议书签订于船舶建成(2010年11月22日)之后,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另一份关于民龙××03号船的协议书签订于2011年1月7日,并载明“对民龙××03号船作开航前的整改项目(1月6日开始),…”,因该船建成日期为2011年1月24日,故对该协议书予以认定。苏甲对泓宇××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材料中的所有支付凭证、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除汉力士公某外的尾款结算证明、第三组证据材料中的《船舶租用意向书》和三份《船舶作业合同》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泓宇××又均提供了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第一组证据中支付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虽然苏甲认为部分款项系通过民龙公某汇出应予以剔除,但苏甲自行提供的两份协议书亦系与民龙公某签署,其自行提交的项目确认签单上也注明交于民龙公某经理,泓宇××亦解释称民龙公某与泓宇××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苏甲原审提交的证据七“公某名称变更通知”中,民龙公某亦清楚告知“我公某前期与贵公某签订的供货合同,后来均由泓宇××作为主体签约”,故苏甲认为所有由民龙公某支付的款项与本案无关的辩称不能成立,该部分款项应结合采购合同与支付凭证综合审查确定。经审查,泓宇××提供的所有支付凭证均系原件,苏甲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对于合同支付凭据中能与原审认定的37份合同价款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此外,天津新港船务工程有限公某(合同1、3、5、6、7)、浙江欣亚磁电发展有限公某(合同28)、江苏海达船用阀业有限公某(合同29)、浙江内燃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某(合同31、32)、舟山船舶修造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某(合同49)等均提供了尾款结算证明,能与泓宇××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银行汇款支付凭据等显示的金额相互印证,对前述尾款金额予以认定。合同21中已经由供货厂家注明实付107.4万元,合同37亦注明“价格含船检费、运费、包装费”,故对泓宇××主张其实付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该部分支付凭据不予认定。合同9-11号,供货商为赛耐公某,80万元银行汇款凭证及尾款结算证明则系由汉力士公某收取及出具,对此苏甲提出异议,经查,合同9系赛耐公某出售可调桨装置三船套给民龙公某,而该货品系汉力士公某送货并出具交货清单,且银行支付凭证上的备注“交易内容:可调桨装置”能与合同9相对应,合同9-11号中的合同号亦能与汉力士公某出具的尾款证明一致,另合同10的主推、侧推装置也系由汉力士公某出具送货清单,且泓宇××的总实付价款加上尾款正好系合同9-11号的总价,泓宇××亦解释两个公某系同一法定代表人,故予以认定。对合同40、41,苏甲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否认收到合同设备,且泓宇××提供的实际支付凭证并未超出采购合同金额,予以认定。合同26、36、38-39,泓宇××提交的银行付款凭证及说明能与采购合同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此外,原审认定的合同25、46、50,因泓宇××未提供支付凭证,又因合同46系传真件,苏甲提出异议称未收到合同货物,故对前述三合同的总价款3.568万元不计入实际已付金额。另对于原审合同19,泓宇××提供了与合同价款相印证的银行支付凭据6万元,且能与泓宇××庭审所述××01号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系其购买及苏甲提供的二氧化碳系统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相对应,故对该实付金额予以认定。综上,截止二审期间,泓宇××实付设备金额及已向法院提供证明的尾款合计为7448.208万元。对于第二组证据材料照片,因无法直接体现设备系安装于乙案船舶上,苏甲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对于第三组证据材料《船舶租用意向书》和三份《船舶作业合同》能否证明泓宇××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有效证据,在裁判理由中评判。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8年5月19日,泓宇××与中海油公某签订《船舶租用意向书》,第一条规定:乙方(泓宇××)出资建造三船…建造完成后,由甲方(中海油公某)定期租用;第三条约定:初步商定,船舶期租价格为人民币7万元/船.天;第四条约定:如乙方延迟交船超过30天,则乙方按船舶期租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如延迟时间超过90天,甲方有权取消协议。2010年7月,泓宇××与中海油公某签订“民龙××01”船的《船舶作业合同》,此后于2011年3月又签订“民龙××02”船、“民龙××03”船的《船舶作业合同》,三份《船舶作业合同》均约定单船作业费为人民币6.42万元/天。
    本院认为:根据苏甲、泓宇××各自的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泓宇××应支付苏甲的造船款数额如何认定;二、原判认定苏甲支付某某公某300万元逾期交船违约金是否恰当。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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