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民终第22号(2)
原审另查明,万基某某在2011年8月18日更名为万钰公××,余甲在工程建造当时为万基某某工程副总,职权是作为发包代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和协调,现为万钰公××法定代表人。
原审法院认为:万基某某与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和建设工程甲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中××公司施工的凤凰名城一标段工程戊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发包人的万钰公××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涉案总工程款应否包括人工费补差。中××公司认为,总工程款应由三部分组成:鉴定工程款+土石某某程款+人工费补差,理由为凤凰名城二标结算有此项内容。而万钰公××则对人工费补差提出异议。该院认为,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第一部分第五条明某某定,本工程乙用浙江省94定额为工程计价依据。而政府有关部门早已发布2003定额,其中的人工费比94定额要高,但双方订立合同时并未采用2003定额。2、2008年始,人工费普遍上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8年6月6日金某某建设局印发《金某某建设工程壬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2008年6月10日金某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门发布了第三季度金某某建设工程壬市场信息价的通知,但是本案的工程在2008年12月31日已经竣工验收,可以这样讲,大部分工程在该通知之前已完成施工。3、中××公司凤凰名城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某某凤凰名城二标结算说明》中并未明确,二标工程款中包括了人工费补差。4、金某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通知,与中××公司切身利益相关,其应当对此通知十分关注了解,但是双方在工程甲后期并未对人工费补差进行过协商,亦无此方面的协议。5、中××公司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万钰公××还应当支付人工费补差。所以,对于中××公司的人工费补差请求,不予支持。
二、黄某某工程款问题。排屋与商铺部分,由黄某某具体施工,双方均无异议。但中××公司认为工程款系由其支付,而万基某某则认为是其直接支付了黄某某2千多万元。该院认为,一标段工程癸包括了排屋与商铺,万基某某将相应的工程款先付给中××公司,符合合同的约定,且万基某某在该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亦没有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所以万基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直接支付了2千多万元的工程款给黄某某,应某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外,黄某某向万基某某预支的490万元,无证据证明属于本案的工程款,不能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三、华乙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金额7514318元)问题。该笔款项通过工程款的形式,以汇票方式先付给中××公司,双方并无异议。但根据中××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汇票在开具给中××公司当天,就由当时万基某某的工程副总,现任万钰公××的法定代表人余甲拿走,而且在2007年12月11日余甲还写过一个款项清单。原审法院多次通知余甲就这些情况来予以说明,但余甲却始终未到庭说明。而且2009年8月24日,中××公司曾经向万基某某就这笔款项写过一个报告(由万基某某的王甲收取),里面写到代开发票一张,金额为7514318元的内容。鉴于余甲的特殊身份,及其与这笔款项存在重大关系,在余甲亦未说明清楚的情况下,在本案中无法查明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已付工程款,当事人可另案处理该笔款项。
四、利息的计算问题。中××公司在庭审中将利息变更为起诉之日起按稠州商业银行的三倍利率计算。该院认为,对于利息起算点,因涉案工程早在2008年12月31日就已竣工,2009年10月12日中××公司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且合同中对发包人的审价付款时间也有约定,所以中××公司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应予支持。至于标准问题。中××公司要求按稠州商业银行三倍贷款利率计算的依据是2009年12月29日的承诺书,但是从承诺书的上下文看,当时万基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意见是“审计后双方认可后按双方甲支付”,所以,根据承诺书,可见双方对于按稠州商业银行三倍贷款利率计算约定并不明确,中××公司诉请的计算标准,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万钰公××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五、华鸿××的担保问题。华鸿××认为仅担保90%的进度款,担保已过保证期限,担保是无效担保。该院认为,1、根据我国公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华鸿××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因为内部没有召开股东会同意而无效,更何况华鸿××曾是万基某某的法人股东;2、2009年6月26日补充协议书所指的“其余款按合同约定执行”显然是指90%进度款以外未付的工程余款,华鸿××认为仅担保90%的进度款,没有事实依据且与约定不符;3、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华鸿××应当对万钰公××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工程款直至诉讼过程子通过鉴定机构予以确定,华鸿××的担保未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中××公司要求华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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