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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行终字第12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审判员 黄金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徐一菁
总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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